离婚诉讼状(离婚诉讼状怎么写女方模板)
规法网专注于简单易懂法律知识,下面针对离婚诉讼状来展开解读,那么离婚诉讼状怎么写女方模板你知晓多少?首先1、你们双方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2、离婚事实与理由,详细陈诉事实。3、对于家庭财产的分配后,未按协议执行的证据。
离婚诉讼状怎么写女方模板
女方起诉离婚起诉书撰写方式:写明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等各种身份信息;写明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写明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和证据来源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离婚诉讼状——最新离婚诉讼状范文
原告:___________(填写姓名),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填写姓名),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儿子××(姓名)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3、××市××区××路××号××房(房子的具体地址)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根据自身情况撰写)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起诉离婚诉讼状在什么地方写着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大家可以在家里面写,也可以在律师事务所写。但是离婚诉讼状是需要写好以后,结合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的材料等这些,一并提交到法院的。离婚诉讼状,大多都是由律师写的。
离婚诉讼状——宝安诉讼离婚起诉状怎么写
第一部分:标题。单列一行在正中写“民事起诉状”或“民事诉状”。
第二部分:诉讼参与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如原告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被告栏的事项与写法与原告栏的事项和写法相同。
第三部分:诉讼请求。这一部分主要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如要求损害赔偿、债务清偿、履行合同、产权归还等等。
第四部分:事实和理由。这一部分是民事诉状的正文和核心部分,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和争议的重要根据。一般是先写事实,后写理由。
第五部分: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可以这样写:“为此,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决!此致××××人民法院”。
第六部分:具状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提交诉状的年月日。
第七部分:附项。应依次写明本诉状副本的份数;书证、物证的名称、件数;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年月日
离婚诉讼状——离婚起诉状怎么写
1、在开头写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况,具体是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证号码和住所地;
2、写明诉讼请求,一般在起诉离婚中会涉及如下几个方面的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2)有关孩子的抚养问题,包括由谁抚养,抚养费的多少以及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等;
(3)有关财产分割方面的请求;
3、书写事实与理由,概括一下双方何时结婚、何时生子,因何原因离婚等情况。
4、具状人的姓名和日期。
离婚起诉状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口头到法院起诉的,法院会做记录,需起诉人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关于离婚诉讼状相关问题就先说到这里了,如果生活中遇到法律方面棘手的问题,可以到规法网了解其相关问题解答,也可以找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哦!因为关于法律问题很多人都一知半解,规法网可以免费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法律无非柴米油盐,学习生活中相关法律,相信正义有法,不欺善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