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处理人脸信息不需承担民事责任?
问:在哪些情况下,处理人脸信息不需承担民事责任呢?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条明确了处理人脸信息的免责事由,虽然人脸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关系到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在经过其本人或监护人同意、紧急情况或为了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处理人脸信息则可能不需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