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出具付款承诺的性质如何认定?
【案情】
蒋某系某纺织公司员工。2020年,某纺织公司与某外国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蒋某是该笔买卖合同业务的经办人。因某外国公司未付款,2020年7月,在某纺织公司的要求下,蒋某出具《扣款同意书》,承诺自愿对某外国公司在《买卖合同》项下的到期未清偿债务为某外国公司向某纺织品公司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同意某纺织品公司直接从其缴纳的风险金中扣划。后因某外国公司最终未付款,某纺织品公司扣划了蒋某的风险金23万余元,并起诉要求蒋某支付剩余欠款106万余元。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某纺织公司与蒋某基于《扣款同意书》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对此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某纺织公司与某外国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蒋某作为某纺织品公司该笔业务的经办人,在某外国公司未能付清货款的情形下,自愿为某外国公司的债务向某纺织品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构成债务加入,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基础法律关系属于买卖合同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蒋某与某纺织品公司之间系员工和用人单位的关系。蒋某因经办业务的货款未能收回,在某纺织品公司的要求下出具《扣款同意书》,愿意承担清偿责任,系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并不能直接转化为普通民事法律关系处理,应当按照劳动法律关系处理,由劳动仲裁部门仲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扣款同意书》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一特定的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产生的纠纷,具体争议主体、内容具有特定性。劳动争议的双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本案中,某纺织公司与蒋某是劳动合同的双方,《扣款同意书》是蒋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经办的业务款项未能收回,在某纺织公司要求的情况下出具的,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争议转化为普通民事纠纷应严格限制。劳动争议在我国实行仲裁前置制度,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只能先申请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进入诉讼程序。因此,应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意定的方式将劳动争议转化为普通民事纠纷。目前,仅有工资转化为欠条在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情况下才能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其他情况下,现行法律并无将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别规定。
3.用人单位不应将自身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在工作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通过与劳动者签订担保协议、要求劳动者出具承诺等方式,约定在发生特定情形时,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蒋某出具的《扣款同意书》涉及其向某纺织公司缴纳的风险金、在经办业务的客户不能付款时向某纺织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等内容,这些都是某纺织公司为规避自身经营风险而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意思,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是某纺织公司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应援引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本案纠纷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当先行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由劳动仲裁部门对《扣款同意书》的效力进行审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单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