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赠产品有问题,送礼人是否需担责?
食用好友赠送的食品后身体出现不适,能否向赠与人请求赔偿?近日,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好友礼赠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人对损害结果不存在主观过错,无需承担相应责任,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回顾
王先生与张女士相识多年,张女士经常利用空闲时间帮助王先生照顾家中宠物。为表示感谢,王先生从正规网店购买了某品牌的茶叶送给张女士以表感谢。张女士收到茶叶饮用一段时间后,身体出现不适,张女士便将茶叶拿到相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发现该品牌的茶叶中添加了色素。张女士遂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赔偿其精神损失费、检测费10000元。对此,王先生表示,茶叶是从正规店铺购买的,赠送前他也特意检查了茶叶的保质期。
法院审理认为,在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中,赠与人保证无瑕疵或者故意不告知瑕疵,导致受赠人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根据双方事实陈述,王先生系基于二人情谊,出于善意从正规渠道购买茶叶赠与张女士,赠送时茶叶尚在保质期内,没有证据表明王先生明知茶叶有问题却故意不告知张女士,因此,即便茶叶某项指标可能存在问题并由此对张女士造成侵害,也已经超出王先生作为普通人的合理预见程度。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朝阳法院云凝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社会人际交往过程中朋友之间基于情谊关系赠送礼物,这种行为通常具有无偿性、利他性等特点。法院对于赠送礼品一方是否存在过失的判断标准,应参照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水平来进行认定。如果礼品质量问题已经超出了送礼人的合理预见程度,在无其他法律情形时,送礼人通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礼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给收礼一方造成损害,则收礼一方依然有权向产品的销售方或生产方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