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超一年有效期 能否直接用于司法拍卖?

规法网整理 案例解读 2021-08-03 0

【案情】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黄某未履行还款70万元本息的义务,依法对黄某名下一套房产采取评估拍卖措施。某地产评估公司作出的某地产估字(2020)第00038号《评估报告》价值时点为2020年4月12日,该《评估报告》有效期截止日为2021年4月11日。评估报告正式生效后,黄某却与周某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周某自愿申请撤回执行。2021年5月6日,周某以黄某拒不履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直接拍卖黄某上述房产,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启动对上述房产的第一次拍卖。之后,黄某以《评估报告》已超一年有效期为由,要求重新评估。

问:上述情形,能否以2020年4月12日作出的《评估报告》为参考价,于2021年5月20日直接启动司拍卖?

答: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应当确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的《评估报告》有效期截止日为2021年4月11日,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启动第一次拍卖,此时未超过该《评估报告》有效期六个月,则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亦即无需重新评估。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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