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彩礼”返还的究竟是什么?
彩礼,是我国传承至今的婚嫁习俗之一,在男女双方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以婚约为前提,牵涉财产,因而也产生了不少纠纷。法院审理的婚约财产纠纷中,案件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界定彩礼范畴,胡先生与刘小姐之间的婚约财产纠纷,就是因彩礼问题而对簿公堂。
胡先生与刘小姐经人介绍相识,在恋爱期间像很多情侣一样,胡先生给刘小姐购买了若干礼物,且会发一些微信红包及转账给对方。随着时间推移,两人感情也在慢慢升温,开始谈婚论嫁。一切水到渠成,按照当地传统习俗,胡先生给了刘小姐定亲款18000元,双方举行婚礼前又给付了彩礼款66000元,因刘小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仅在亲朋友好友见证下举行了婚礼,当时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世事难料,两人还未等到领结婚证那天,仅仅共同生活了一年多后,因感情问题产生矛盾,解除了婚约,最后还因为彩礼问题闹上了法庭。
黄骅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互赠彩礼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婚约解除,赠与合同生效条件已不存在,受赠人继续占有彩礼已无法律依据,故应当返还。原告胡先生、被告刘小姐按照农村习俗订立婚约并给付彩礼,二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一年多的时间,被告刘小姐在与原告胡先生共同生活期间亦有一定的支出,按照公平原则,结合当地农村对结婚的认识和理解,原告要求的彩礼不宜全额返还,酌定为定亲款、彩礼款的50%,即42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款项,因证据不足而未被认定。
最终,黄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刘小姐返还原告胡先生定亲款、彩礼款共计42000元。
【法官说法】
目前审理此类婚约财产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部分彩礼往往会用于二人共同生活的开销,且依照习俗女方也会相应地给付男方一定数额的陪嫁嫁妆,以上费用都应折抵返还的彩礼;另一方面二人处于恋爱期间互赠礼物和红包转账行为并不属于彩礼范畴,这些财产的性质都属于不以缔结婚姻关系而进行的婚前财产赠与。
此外,随着民法典实施,不少人认为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意味着禁止给付彩礼。事实上,这是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断章取义的误读,该法条的完整规定是“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该条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婚姻自由,禁止买卖婚姻,而非禁止符合习俗的一切金钱往来。
(作者单位:河北黄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