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盗刷事实,持卡人能否要求发卡行赔偿损失?
小王在银行开办了一张储蓄卡,并开通了短信账户变动通知服务、网上银行服务、电话银行服务。2019年11月19日14:44-15:11小王收到短信,显示他的银行卡发生了多笔取款,且均为境外消费,而他并未出境。同日15:11,小王给银行客服打电话进行电话挂失,15:19拨打110报警,15:49到银行卡开户行,打印储蓄卡消费明细,大约17:15小王带着身份证、银行卡、储蓄卡消费明细到派出所录笔录,公安机关已立案,但刑事案件尚未结案。
小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银行向其赔偿被盗刷的存款并支付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涉诉交易发生地点为境外,而小王本人并无出境记录,收到短信通知后小王于当天到派出所报案,从涉案交易与报案的时间、地点分析,不可能小王本人或授权他人持涉案银行卡原卡所为,故应认定涉诉交易为他人持伪卡所为。根据《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对储户存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理应确保该银行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并具备识别真伪的技术能力和硬件设施,应当承担对银行卡真伪的实质审查义务。伪卡盗刷行为的发生说明银行制发的借记卡信息存在被复制的安全隐患以及交易系统无法识别伪卡的技术缺陷,故一审法院判令银行应当赔偿小王被盗刷的存款损失及利息。
后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小王提交证据证明2019年11月20日涉案银行卡在其自己手中,并在派出所附近的复印店复印后将复印件提交给派出所。二审法院查明派出所出具的《受案回执》载明:“王XX:你(单位)于2019年11月19日报称的王XX被信用卡诈骗案一案我单位已受理……报案人……:王XX”,落款日期为2019年11月20日。”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储蓄卡2019年11月19日14:44至15:11期间在境外发生多次查询、消费、取款业务,根据小王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其本人及其父母在此期间内并未出境,小王发现涉案交易后即致电银行挂失该银行卡,并向公安机关报警,结合小王关于涉案银行卡存放其身上、事发过程的描述等内容,一审法院从涉案交易与报案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分析,认为涉案交易不可能系小王本人或授权他人持涉案银行卡原卡所为,进而认定涉案交易为他人持伪卡所为,认定事实正确。银行上诉认为涉案交易存在小王授意第三人进行交易的可能性,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且涉案交易为他人持伪卡所为,银行亦未能举证证明小王保管交易密码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同时,小王事发后短时间内即挂失、报警,作为普通用户,难以苛责其承担更高的安全义务,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小槌释法
一、什么情形属于银行卡盗刷?
相关规定:《银行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伪卡盗刷交易,是指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基于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本规定所称网络盗刷交易,是指他人盗取并使用持卡人银行卡网络交易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京小槌解读:银行卡盗刷分为伪卡盗刷交易和网络盗刷交易,两者主要的区别是他人是否使用伪造的银行卡交易。需注意的是,银行卡盗刷的本质含义应为该交易不是持卡人本人行为或并非其授权他人所为,表现为伪造银行卡或者盗取并使用持卡人银行卡网络交易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进行交易。
二、持卡人应该提供什么证据证明存在银行卡盗刷事实?
相关规定:《银行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银行卡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持卡人是否进行了基础交易、交易时间和报警时间、持卡人用卡习惯、银行卡被盗刷的次数及频率、交易系统、技术和设备是否具有安全性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
京小槌解读:上述规定系遵从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将“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持卡人,同时列举了报警记录、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等典型的证据材料,旨在引导持卡人留意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人民法院认定存在盗刷事实的依据亦可作为持卡人搜集和提供相关证据的方向。
三、存在盗刷事实,持卡人能否要求发卡行赔偿损失以及赔偿损失的范围?
相关规定:《银行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京小槌解读:出于对相对弱势的持卡人利益的保护,该条规定则对作为专业机构的发卡行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规定在盗刷的情况下一般应由发卡行承担损失。赔偿损失范围为:借记卡的应赔偿存款本息和损失,信用卡的应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但同时也做了两点平衡利益的规定:一是依据《民法典》第592条第二款“与有过错”的条文精神,规定对持卡人未妥善保管身份识别或验证信息的要相应减轻发卡行的赔偿责任;二是依据《民法典》第591条“未违约方也应防止损失扩大”的条文精神,规定发卡行对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导致的扩大损失不予赔偿。
四、发生盗刷后,何种情形,持卡人可以要求发卡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先行赔付损失?
相关规定:《银行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发卡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向持卡人提供的宣传资料载明其承担网络盗刷先行赔付责任,该允诺具体明确,应认定为合同的内容。持卡人据此请求发卡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非银行支付机构相关网络支付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不符合安全要求导致网络盗刷,持卡人请求判令该机构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京小槌解读:银行卡盗刷多与各类诈骗犯罪有关,纠纷涉及的金额分散,通过刑事手段追偿困难。消费者要求建立金融机构先行赔付制度的呼声高涨。该条则回应社会关切,规定两类先行赔付责任:如果发卡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宣传资料中明确允诺在查明盗刷原因和责任前先行赔付,则应遵守。另外即便没有允诺,如果“非银行支付机构相关网络支付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不符合安全要求导致网络盗刷”,人民法院仍应支持持卡人先行赔付的要求。须注意的是,若发卡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允诺可先行赔付,则持卡人应注意留存相关宣传资料作为证据。
五、存在盗刷事实,持卡人能否要求银行撤销相应不良征信记录?
相关规定:《银行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持卡人依据其对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不承担或者不完全承担责任的事实,请求发卡行及时撤销相应不良征信记录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京小槌解读:持卡人可要求发卡行撤销不良征信记录的前提是其对盗刷不承担或者不完全承担责任,若完全由持卡人的过错导致盗刷,则其无权要求撤销。
京小槌提示
增强安全意识,妥善保管相关信息
1.将易被盗刷的磁条卡换成安全性更高的芯片卡,并开通短信提醒功能,实时掌握资金变动情况;
2.通过正规渠道办理银行卡,提高对钓鱼网站、不安全链接、诈骗电话的警惕;
3.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
4. 减少使用大额储蓄卡进行消费,做到储蓄和消费分离。
遇盗刷冷静处理,全面做好证据留存
1.去附近银行网点或ATM机进行存取款、查询等交易,并保存好凭条,以留存银行卡未离身的证据;
2.给发卡行打电话挂失,并询问盗刷的方式、时间、地点、交易对方账户相关信息等,必要时可录音;
3.持银行卡、交易凭条和本人身份证件到派出所报案,可要求派出所出具《受案回执》,作为证据留存;
4.持搜集到的相关证据与发卡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交涉赔偿事宜,必要时可提起诉讼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