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买卖信用卡、手机卡,可能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问:行为人被认定为上述罪名,一般会如何量刑?
答: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人,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上述情形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补充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实际量刑会根据行为人参与帮助犯罪的时长和方式,上游犯罪的诈骗数额,实际获利情况,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数量多少,并结合行为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犯罪事实和情节,予以综合认定。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