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否申请撤销婚姻?
结婚是人生大事,幸福美满的婚姻不仅要求男女双方情投意合,更要求双方彼此了解和相互信任。
孙某与王某在2020年10月初通过相亲网站相识,于2021年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王某与孙某并没有像其他夫妻一样如胶似漆,相反孙某一直坚持与王某分房居住。
一段时间后,王某质问孙某,孙某才说出实情。原来,孙某生性风流,频繁流连于夜店、酒吧等场所,因身体不适就医后确诊患有梅毒。患病后孙某痛定思痛决定择一人以终老,这时正好遇到王某,双方感觉脾气相投,决定结婚。但是,孙某并没有在婚前将其患有梅毒的事实告知王某。得知真相的王某犹如遭受晴天霹雳,将孙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早于办理结婚登记前患有梅毒,但未向王某履行婚前告知义务,对于王某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具有重大影响,最终判决撤销孙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该规定中明确的重大疾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
1、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具体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王某的遭遇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可以依法行使婚姻撤销权。
为了避免各方法律关系处于长期的不确定状态,民法典规定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对于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上述一年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应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被撤销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并不因此而受影响,一方面,父母双方仍应当对所生子女负抚养、教育义务,若由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另一方面,子女在父母年老时,亦应当尽赡养扶助义务,父母死亡的,子女亦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