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与同学打闹受伤,托管班是否需担责?

规法网整理 案例解读 2021-08-03 0

小美是一名小学二年级学生,平时爸爸妈妈工作特别忙,一放暑假,小美就无人照看。经人介绍,小美妈妈得知小区附近开办了托管班(有工商登记),这个托管班既监督孩子写作业,还能提供小朋友们一起玩耍的场所,加上托管班就在小美家的小区里,收费也不高,小美的妈妈很满意,很快就帮小美办了托管。

一天,托管班小李老师带学生到小区进行户外活动。托管班的孩子们都在嬉闹,小李老师口头上予以劝导后,孩子们并未听从,仍继续相互打闹。同在托管班的小勇追赶小美,两人跑到墙边时,小勇推了小美一把,小美面部碰撞到墙壁后受伤。第二天小美到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门齿粉碎性根折。随后小美多次到医院就诊。

小美妈妈将小勇和托管班起诉到法院,要求小勇和托管班承担小美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法院经审理认定小美、小勇各承担20%的责任,托管班承担60%的责任。

京小槌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专门规定了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伤害发生时,小美和小勇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美和小勇在公共场所追跑打闹期间,小勇推搡小美是致其门齿折断的直接原因。两名学生均未听从老师的管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过错。损害后果发生前,小美和小勇已多次发生肢体接触,小李老师作为管理人员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并及时制止,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托管班作为责任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故本案确定小美、小勇各承担20%的责任,托管班承担60%的责任。

京小槌提示

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家长因各种原因,在假期或者放学后把孩子送到托管班。作为专业的有资质的托管机构,当然应对所接收的小朋友尽到照顾、看护的义务。但实践中,由于老师较少,小朋友较多,老师很容易看管不过来。公办暑期托管班开办后,不少学校将不同年级的学生们集中到一起统一看护或管理,还可能发生不同年级的学生产生矛盾冲突的情况,需格外引起注意。要确保小朋友们在托管班的人身安全,不能完全靠托管场所的老师,还要在日常生活中教导自己的孩子,在和其他小朋友玩耍时既要注意尺度,也要保护好自己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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