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网红桥”摔骨折 游玩者自身是否要担责?

规法网整理 案例解读 2021-08-03 0

近年来,“网红桥”项目在国内迅速风靡,随着动感的音乐,桥上的体验者摇曳晃动,戏水激浪。然而,看似好玩刺激的游戏,实则暗藏风险。日前,福建省武平县一女子在挑战“网红桥”时,不慎从桥上掉落摔成骨折,武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景区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20年8月30日,黄女士与家人到某景区乐园游玩,在参与“网红桥”项目时从桥上掉落导致骨折,经鉴定,黄女士构成十级伤残。黄女士遂将景区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景区辩称,其在上桥的入口处悬挂了安全提示标识,提醒游客在游玩的过程中应注意安全,并配备了安全员,在黄女士跌落“网红桥”后,立刻将黄女士送到医院,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景区的举证情况看,并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对黄女士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黄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注意到该项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对其自身在该项目中的平衡能力和应急处突能力进行预知评估,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黄女士在娱乐过程中预判不足、处置不当,对事故发生亦有一定过错。

据此,法院酌情认定景区承担70%的赔偿责任,黄女士自行承担30%的责任。因景区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对黄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景区经营的“网红桥”是具有安全风险的游乐项目,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包括保障游乐设施的合格、对游乐设施的使用说明和警示义务、对消费者的玩耍活动进行必要的指导管理义务、在娱乐场所内派出足够的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指示、安全服务等,更需要对游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做好防范措施,以确保消费者的安全。法官提醒,此类公共场所管理人,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同时,应注意及时规避自身风险,投保相应的公众责任保险。游客也应量力而行,始终保持安全意识,不可贪图一时的新鲜、刺激,进入危险区域或做出冒险之举,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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