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陈某某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规法网整理 人民调解 2021-08-03 0
【案情简介】

该案件系一起网络平台寄售服务纠纷,居民陈某某将其所有的两双篮球鞋寄至某某线上平台进行寄售。该线上平台的运营模式为卖家将需寄售的商品邮寄至仓库,由工作人员进行商品检验和拍照,随后上传至网络平台按卖家提出的报价挂牌,用户在平台上自行选购。该平台对陈某某寄出的鞋子进行检验时操作不当,导致鞋面出现划痕,陈某某通过照片发现后与该公司客服联系,要求平台进行赔偿,平台表示并非其原因导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后双方协商无果,对是否应对陈某某进行赔偿产生较大争议。2021年1月,陈某某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诉调申请。

【调解过程】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立即委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不在本地区,给调解工作增加了难度。

该被申请人为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调委会兵分两路开展工作,一路调解员前往市场监管所了解该公司的相关情况,根据监管所工作人员反映,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并非在本地,且该公司名下的网络平台为中间商平台并无实际销售行为。与此同时,另一路调解员根据陈某某提供的材料前往了公司注册地,经走访注册地所在地址,确认该地址并无此公司。于是调解员通过陈某某提供的电话尝试联系该公司客服,但也无法接通,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员将实地走访了解到的情况反馈给陈某某,陈某某表示自己已获取公司相关负责人张某的联系方式,调解员根据陈某某提供的联系方式与负责人张某进行联络,张某表示自己对该情况并不知情,但会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并主动对接予以处理。

2021年1月底,公司相关负责人张某向调委会表示,公司在对申请人寄售的鞋子进行检验时确实存在瑕疵,申请人陈某某在1月初先后两次向有关部门投诉该情况,曾要求赔偿300元,平台客服人员在获悉情况后与陈某某进行了沟通,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现陈某某再次提出赔偿要求却将赔偿金额提高至1000元,公司不能认同陈某某的做法,但愿意做进一步协商沟通。

至此,调解员认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该公司由于工作人员的过失造成陈某某所寄售鞋子出现瑕疵,应予以赔偿,但同时赔偿标准应以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为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出,兼顾陈某某和该公司双方的利益,根据对该鞋子售卖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对比,调解员向陈某某建议1000元的金额可适当降低。

随后,调解员告知陈某某现对方愿意就事件进行协商,并且态度积极,并无任何推诿的情形,有利于矛盾的解决。希望陈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酌情降低所提出的赔偿金额。考虑后,陈某某表示愿意将1000元的要求降低为500元。得到这一消息,调解员立即联系张某询问是否接受,张某表示平台同意赔偿陈某某500元,但陈某某如不在平台继续寄售并要求召回鞋子,平台仍需收取相关服务费并由陈某某自行承担运费,对此,陈某某也表示同意。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沟通与劝说,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陈某某500元。

2.陈某某自行承担寄售服务费及取回商品的邮费。

3.陈某某收到赔偿款并取回鞋子后,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案例点评】

随着信息科技发展,网络营销成为主流,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客观性导致在网购过程的矛盾数量剧增,同时由于网络的区域性极大,在矛盾纠纷发生时引导当事人面对面调解的难度较大,调解员通过电话、视频等渠道为当事人搭建协商平台、架起沟通的桥梁,化解矛盾,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诉调对接作为人民调解的一项创新性工作,将一些符合要求的诉讼案件在法院正式审理前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开展调解,既为法院减缓了压力,同时发扬了“枫桥经验”,做到“矛盾不上交”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另外,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得须有法律作为支撑,本案中,陈某某根据相关规定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在双方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时,需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调解员在进行调解时,既要保护受损害一方利益,也要避免其权利滥用,通过对当事人及时进行释法,使双方明白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充分、及时的化解矛盾。

报送时间:2021年5月9日,归属于其他人民调解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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