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郑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某日,鹤壁市山城区某社区在入户排查时得知,郑某某与王某某夫妻二人经常发生争执。王某某认为丈夫经常打她,夫妻关系不和睦。郑某某则表示因妻子存在智力残疾,导致夫妻沟通不畅,容易发生争吵。
郑某某请求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出面帮忙解决纠纷。
【调解过程】
为妥善处理好这起特殊的纠纷案件,调委会接到调解申请后,遂前往该社区向周围邻居及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调解员经走访小区居民了解到,郑某某二人确实经常发生争执,且王某某存在颠倒事实这一行为。之后,调解员分别从郑某某和王某某处了解了纠纷的具体情况,并根据此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决定采取背靠背和循序渐进的调解方式,化解这起纠纷。
调解员首先围绕该案纠纷的焦点“郑某某是否实施家暴”这一事实进行确认。郑某某向调解员表示,妻子王某某智力残疾3级,平时只是沟通不太顺畅,单纯为生活琐事吵嘴,没有具体矛盾,也从未实施过暴力行为。反倒是王某某对家人或街坊邻居说自己经常被家暴,让郑某某很是苦恼。
调解员向郑某某宣传解读了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家庭暴力”、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郑某某打上一剂预防针,并劝导他作为丈夫应当尊重妻子王某某,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不应该动不动就冲王某某发火。一番普法教育和劝导,郑某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也有不当之处,立即当场认错。
考虑到王某某的特殊性,调解员采取“唠家常”的方式进行调解。从心理上关怀、言语上疏导,让王某某讲出对郑某某的不满。王某某认为,丈夫每天出去干活,自己在家无聊,有时候丈夫会因为一些小事大声呵斥自己,心里觉得十分委屈,所以有时候会夸张事实,给街坊邻居说自己被家暴。调解员在摸清王某某的心理状态和真实情况后,劝导她作为妻子应该理解丈夫的辛苦,不能因为自己在家无聊就对外说没有发生过的事情,这样不仅会影响夫妻关系,还会破坏自己的名誉。夫妻之间应当相互体谅和理解,共同维护并经营好夫妻感情和生活。经过调解员的一翻讲解,王某某表示知错就改,以后不再吵架和到处乱说。
随后,调解员再次将两人拉在一起,进行面对面沟通。为当事人双方着重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再次劝导郑某某,作为男人,要懂得爱护和忍让自己的妻子,要与妻子多沟通,多陪伴。因为王某某有智力障碍,容易把话当真,更加不能使用语言暴力,这样会伤害夫妻之间的感情,不利于夫妻关系和睦。调解员建议郑某某尝试从家庭小事着手,多给妻子关心,多花时间与妻子一起做做家务、聊聊天,用实际行动让妻子感受到丈夫对她和家庭的爱护和重视,促进夫妻之间沟通交流,从而增进夫妻感情的事情。
郑某某表示以后会格外注意,不再吵架,会站在妻子的角度多为对方考虑。王某某认可了郑某某对自己的态度,表示会改正以往的小脾气,两人一起努力、携手相伴,共同经营好婚姻生活。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
此外,该案调解成功后,调委会还积极与社区残疾人救助中心联系,帮王某某申请了到社区残疾人救助中心学习的机会,且每天可领取补助10元,不仅充实了王某某的精神生活,也让其家庭增加了一份收入。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郑某某承诺今后一定会尊重妻子王某某,多考虑妻子的感受,不再对王某某乱发脾气,会共同珍惜在一起生活的日子;
2.王某某答应会多加体谅丈夫的辛苦,不再到处生是非。
【案例点评】
本案例属于比较少见的家庭纠纷矛盾,因夫妻一方有智力残疾,双方在沟通上存在一定障碍,导致夫妻矛盾愈演愈烈,逐渐升级。在本案的调处过程中,调解员通过上门调解,先后采取背靠背和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讲述情理道德,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优势,起到了“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同时,调解员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临时救助,帮助群众解决生活实际困难,让受帮助群众感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关爱。
报送时间:2021年5月12日,归属于其他人民调解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