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王某与李某、常某及某学校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某日,息县某学校学生王某与李某、常某于学校课间休息时在操场追逐打闹。李某倒地后,王某压在李某身上,两人当即听到李某右腿骨折的声音,常某不知情,继续跳压在两人身上,造成二次伤害。李某随即被送到县医院进行治疗。派出所接到报警并对相关人员做了笔录。
为赔偿一事,李某家长多次与王某家长、常某家长协商无果,于是找到公安派出所请求处理。2021年1月初,派出所民警将李某该起纠纷移送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
【调解过程】
接到李某家长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向派出所和李某家长了解案情发生的经过,李某家长提出了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补课费、慰问金等40000元的赔偿要求。随后,调解员又对学校老师和其他同学进行走访,了解案情细节,到李某家里实地查看其伤势和恢复情况,并查阅了李某检查报告单和医药费开支清单等相关材料,现场拍照留存。
1月某日,调解员通过电话联系王某家长,询问其对此事的看法和赔偿意见。王某家长表示,对王某造成李某受伤的事实并无异议,愿意进行赔偿,但强调,李某受伤后他们已积极配合学校将其送到医院救治,并垫付了2000多元的治疗费用,这笔费用需要在赔偿金额中扣除,李某受伤是因为李某、王某、常某三人打闹玩耍造成的,因此李某和常某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但直至今日,常某家长都没有露面,如果常某家长拒不赔偿,王某也不愿赔偿。王某家长认为,学生在学校操场玩耍打闹受伤,学校作为管理方,要承担管理责任,也需要赔偿。调解员肯定了王某家长在这件事中的态度,同时表示,不论常某家属态度如何,作为过错方,都应当将自己应尽的那一份责任尽到,积极配合,调委会将择日主持集中调解。
调解员通过电话联系常某家长,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调解员与学校方面负责人一同到村委会向村支书说明相关情况,通过村支书将常某父亲请到村委会进行调解。常某父亲一开始的态度很不友好,认为李某的受伤是由王某压在他身上造成的,他们当时都听到了骨折的声音,所以李某的伤是常某压上去之前造成的,常某对此不知情,因此李某的受伤与常某没有关系,不愿赔偿,再加上自己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没有钱可供赔偿。
调解员当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根据派出所笔录,班主任、其他同学和三个当事学生的证言,反映出当时追逐打闹的参与主体是李某、王某和常某,在王某和常某压在李某身上之前,三人曾有其他嬉闹动作导致李某摔倒,中间没有其他同学参与,这是一个连贯的、不可拆分的过程。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作为常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在这个事件当中,王某家长的态度非常诚恳,第一时间对李某进行了陪护照顾,垫付医疗费等费用,得到了李某家长的理解。但是相比之下作为常某家长态度则差了很多,自始至终没有出过面,为人父母,将心比心,应当能够理解孩子受伤给家人带来的痛苦,即使有天大的理由,至少应当登门慰问。经过一番教育,常某父亲承认态度欠佳,但仍以没钱为由,拒绝调解。
调解员就李某家长和王某家长所反映的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的说法,询问学校负责人意见。学校负责人表示,李某的受伤事实非常明确,是因与王某、常某玩耍打闹导致的,学校方面第一时间进行保护照顾,报警并通知了涉事学生的家长;学生的打闹并非在上课期间,而是在课间休息的时候,老师不可能时刻盯着学生,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因此,学校方面无需承担责任。
随后,调委会召集李某家长、王某家长、学校进行集中调解,派出所到场协助。调解员向大家说明相关走访调查的情况:由于常某家长以没钱为由拒绝赔偿、拒绝调解,今天没有到场,李某家长可就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以看到,三位涉事学生正在读初二,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了人身损害,学校虽然第一时间给予救助,但仍然存在教育、管理缺失的问题。因此,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本案中,调委会与派出所民警的进行分析,认为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应当由王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常某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补偿责任,较为合理。
但同时,调解员也指出,李某家长提出的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补课费、精神损害赔偿等40000元的要求过高且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实际情况是,李某仍是学生且没有住院,专业机构没有鉴定为伤残。所以,李某的赔偿请求只有医药费、交通费和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等合理费用可获得支持,同为乡里乡亲不宜提出过高赔偿诉求。调解员特地咨询法院法官,向当事人展示同类型案件判决书,让大家更信服。
经过数小时的耐心说服,各方当事人就调委会做出的努力表示感谢,认可调解员的说法,达成了协议。
【调解结果】
李某家长、王某家长、学校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
1.王某家长赔偿李某家长5000元整,扣除此前垫付的医药费,仍需支付2512元;
2.学校向李某家长补偿2500元整,2月底前支付;
3.常某家长以没钱为由拒绝赔偿,李某家长与常某的民事赔偿纠纷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4.李某家长与王某家长、学校的赔偿纠纷就此解决,协议履行后不得以此事再提诉求。
【案例点评】
本案是涉及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承担相应责任的典型案例。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因为其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一定程度上能较好表达自己的意思,为了平衡受害学生的利益与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维护,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具体到本案中,就是由王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常某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补偿责任。对于常某家长拒不赔偿、拒不调解的态度,调解员引导李某家长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积极协调李某与王某、学校之间合情、合理、合法的赔偿,最大程度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报送时间:2021年5月12日,归属于其他人民调解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