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王某与某村委会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规法网整理 人民调解 2021-08-03 0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某日早上,某村村民组长等3人在河道治理过程中,将抽水管置于马路上,同时为了方便车辆顺利通过,用6公分宽的木板固定于抽水管两边,且派专人看顾。村民王某骑电瓶车从单位返家途中,近抽水管时,紧急刹车避让,结果人瞬间飞出去,电瓶车翻倒地面,王某头面部着地受伤,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送其至医院治疗,经诊疗,王某三颗牙齿脱落,个别牙齿松动,口腔破损,前后治疗花了一年多时间,共计花费3万多元。由于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报警,也没有保护好事故现场,这场事故的责任认定无法确认,加上村委班子人员调动,村委会愿意赔付,但承担责任方面未能理清,这场意外事故纠纷经过双方交涉一直无法得到妥善解决。2021年3月,双方为此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申请人民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案件后,调解员当即召集双方当事人,了解意外发生时的情况。第一次调解,王某和某村新任村委会负责人到场,调解员告知了双方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由于村委会负责人所了解的情况也是从当时在事故现场的村民组长处了解的,所以,调解员让王某回忆当时情况和诉求时,细心做了调查笔录。王某称,自己骑着电瓶车从单位返家途中,突然看到眼前有个管子横在马路上,紧急刹车人便飞出去,且没有看到警示标识,村组长和家人将其送医院治疗的。事情发生得突然,当时没有报警,事后也没有想过要报警,而是直接跟村委会反映了情况。为了确定真实情况,调解员随后又走访听取了事发时在现场实施抽水作业的村民组长等人,经调查,了解到事情的基本情况:当时现场实施河道整治的4人分工协作,1人留守马路上维护安全秩序,其他人实施抽水作业,王某第一次路过时,工作人员还帮助其通过,第二次通过时,还没有到抽水管地方,因紧急刹车人摔了出去,由于事发突然,双方都没有报警,没有拍照留下现场照片。

调解员决定召集双方当事人再次面对面调解。调解现场,王某表示,作为受害人,事情发生后,自己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村委会在抽水管横放马路上后,没有在适当的位置放置警示标识,村委会理应承担主要责任。村委会则表示,王某早上去单位时也是走的这条路,理应回来时有预先防范意识,而且现场排管是做了安全防护板,且有专人看护,骑车人没有碰到排管自己采取避让措施不当引起的意外,主要责任不在村委会。另外,医疗费中大部分是牙齿修复,这个费用按照常规有些偏贵。

由于距离事故发生已近两年,王某发生意外后,当时双方都没有报警,也没有拍照或摄像留下相应的现场影像证据,调解员认为这是一起非接触性事故,双方都有理有据,应该和平协商处理。考虑到王某是受伤者,又是某村本村村民,当时村委会委派村民组长等人整治河道也是为了整洁村容村貌,是利民工程,为了让村民组长们以后协助村委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更有积极性,应该妥善及时化解此次纠纷。

为了达成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赔偿数额,调解员向双方详细介绍了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以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村委会对王某的意外事故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且就赔偿数额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协商。同时,调解员认为,在专业医疗机构和医疗工作人员的建议下,选择适合自己的治疗方案是每一个患者的权利。王某是在专业医疗机构进行种植牙治疗,又考虑到王某的实际伤情及在事故发生时近40岁,需要使用牙齿的年限较长的因素,选择质量更好的牙齿,合乎情理。经调解员反复细致做双方思想工作,村委会表明了自己的态度,王某看到村委会的积极态度后也同时做出了退让,不再提出误工费的诉求。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赔偿协议书。事了案销,这场意外损伤赔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当事人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各自退让,最终达成一致,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未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按照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

1.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此纠纷做一次性调解解决。

2.王某承担医药费中的5000元,其余医药费由村委会承担,王某的误工费、必要的营养费、交通费等其他损失由王某自行承担。

3.付款方式:村委会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钱款支付到王某提供的银行卡号。

4.双方无其他争议,本纠纷做一次性了结。王某承诺不再就此事向村委会主张任何其他权益。

双方握手言和,都表示满意。4月初,调解员回访了当事人,王某已收到村委会支付的钱款,王某还对调解员表示了感谢。该起赔损害赔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该起纠纷是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纠纷产生的原因是村民组长协助村委会整治河道清污过程中,未及时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导致村民摔倒受伤,而村民自身骑行过程中也未预先防范,紧急避让措施不当。这起纠纷需要注意的是,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报警,请警方介入,锁定事情经过,便于区分责任。

本案双方当事人是村委会和村民,都是熟人,本案如何解决关系干群关系,关系社会安定。及时调解,妥善化解此类矛盾,一方面,有利于村民组长今后参与村级公益事务管理和治理,另一方面,有利于村民配合和理解村委会对村级的管理。在损害赔偿案件中,具体法律条款的适用更有利于当事人认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促进纠纷的有效解决。

报送时间:2021年5月16日,归属于其他人民调解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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