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周某与徐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规法网整理 人民调解 2021-08-03 0
【案情简介】

云南省某县的周某与陕西省韩城市某镇的徐某在中国花椒产业农商交流平台群认识。2020年5月初,周某、徐某通过微信沟通买卖花椒事宜,最终达成了一致,徐某从周某处购买15大包(140斤/包)共计2100斤的花椒,合计应付货款35700元整。周某将15大包共计2100斤的花椒通过某物流公司运输到韩城市某镇花椒产业园区,徐某于5月30日签收,但未按时足额支付花椒货款。2020年6月10日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周某20000元整,剩余货款15700元整,截止2021年3月仍未支付。

周某多次催款,徐某均拖延不予支付。无奈之下,周某查到徐某所在地政府电话寻求帮助,镇政府随即指派镇人民调解调委会了解情况并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调解员立即展开调查了解纠纷的来龙去脉。因是跨区域纠纷,镇调委会特邀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参与,以便更专业、更省时解决纠纷。调解员坚持人民调解“不掉线”,利用电话、微信等形式与纠纷当事人取得联系,对案情进行全面了解。

周某向调解员出示了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有徐某的身份信息,对账单也写明了货款共计35700元。调解员通过电话联系到徐某,了解到徐某对该笔货款是认可的。货款共计35700元,已支付20000元,剩余15700元未支付。因为双方距离较远,徐某认为周某不会为了这点货款赴陕西起诉,故心存赖账的错误认识。

在全面掌握案情后,调解员及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给徐某分析了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为尽快了解此事,调解员、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前往徐某家,主动介绍调解的性质和中立第三方的立场,在与徐某拉家常过程中逐渐缓解了徐某的抵触情绪。针对徐某的错误认识,法律服务工作者将案件的法律关系逐一向徐某进行解释。走时调解员将相关法律规定文本赠送徐某,建议他认真学习,正确对待,依法履行义务。

经过调解员、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明法析理后,尽管徐某未立即明确表态,但其也不再坚持之前的观点,只是向工作人员说自己经济紧张。工作人员明白,徐某对该笔债务是认可的。随后,调解员、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又联系周某,向其讲述了先前的调解情况和徐某态度的变化,本着尽快化解纠纷的目的,在余款上做出适当让步。周某最终采纳了本所工作人员的建议。

4月初,周某、徐某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再次进行调解,经过数次耐心沟通,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徐某同意一次性付清周某货款15000元;

2、本次纠纷处理后,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和争议。

【案例点评】

成功化解本案的核心在于调解人员将“依法调解”贯穿于整个调解过程中,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坚决制止了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及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够准确把握案情,分析出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通过依法依理的引导,消除了当事人的错误认识和对立情绪,促成了调解协议的达成,既化解了矛盾纠纷,又宣传了法律规定,真正体现出了调解贴近群众、便捷高效的优点。

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中,调解员及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纠纷时深入了解事实,以法律为依据,以情为突破口,耐心的劝说、细心的分析、专业的知识水平为调解成功奠定了基础,时刻以“全心全意”服务双方当事人为宗旨,本着自愿、平等、公正的调解原则,为当事人提供方便高效率、经济实用的法律服务。

报送时间:2021年5月18日,归属于其他人民调解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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