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钟某与谷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20年春节前,怀柔区某村委会在本村广场组织村民扭秧歌,为了烘托过年气氛,活动组织者谷某在未经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燃放过程中发生意外,正在扭秧歌的钟某腿部被炸伤。事发后,谷某和村委会其他成员租车将钟某送至某医院救治,治疗过程共花费2600元,该费用已由村委会支付。
钟某出院后,针对此事要求村委会和谷某对自己进行损害赔偿。因对除医药费外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数额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故钟某来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钟某调解申请后,调委会及时联系了村委会负责人王某和谷某,在征得双方同意后,调委会组成了专门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
在走访调查过程中,钟某表示,谷某是活动组织者,依照村中的辈分排序,谷某和自己是叔侄关系,自己是被谷某燃放的烟花爆竹炸伤的,且自己养病期间,谷某作为亲戚和长辈,从未探望过自己,自己身体受伤和精神上没有得到安慰,十分难过。此外,钟某对村委会的赔偿已提出异议,钟某自被炸伤之日起两个月没有上班,其丈夫由于工作缘故也未能在身旁照顾,且身体恢复需要服用营养品,故钟某要求村委会赔偿5000元。
村主任王某称,这次事故是谷某违反鞭炮燃放规定造成的,村委会确实负有责任,但是村委会已全额承担钟某在医院治疗的医药费,而且钟某在村里承担相关工作,其在两个月养伤期间未能到岗上班,村委会并没有扣除钟某在此养伤期间的工资。作为村主任,其已通过最大努力为钟某争取到3000元的赔偿金,而且这笔钱的支付还需要全体村民代表签字通过,很难拿再争取其他赔偿金。
谷某辩称,自己是活动的组织者,并对自己在活动中违规放鞭炮并炸伤钟某应负相关责任表示认同。但是自己是为村委会办事。在钟某从医院回来后,也曾让妻子购买营养品前往钟某家看望钟某。由于村委会此前已与钟某达成赔偿方案,自己并不愿意对钟某进一步进行赔偿。
调解小组随后对钟某、谷某、村委会进行走访调查,认真分析了三方的矛盾诉求,根据法律规定划清责任归属之后,认定人身损害赔偿数额问题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并制定了调解方案。首先,调解员从法律角度入手为三方普及了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在此次纠纷中,钟某腿部被炸伤并未住院,也未造成残疾,所以不涉及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对于护理费、营养费的索赔,在法院的诉讼审理中是需要医院开据相关证明的,比如是否需要护理或者需要护理天数等的诊断证明、需要增加营养的也需要医院在诊断书中予以说明,但是钟某目前并不能提供以上证明。对于钟某提出的精神损失费方面的赔偿要求,人身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需要达到最低伤残等,显然钟某的伤势情况不够评级。对于误工费,钟某在家休养的两个月村委会并未扣除钟某的工资。因此在调解员向钟某表示3000元的赔偿并不少时,钟某态度也出现了缓和迹象。
随后调解员找到了谷某向其说明,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但是村委会对谷某进行批评后,并未向其追偿赔偿金。调解员希望谷某考虑到村委会对他的照顾,再考虑到谷某和钟某有亲戚关系,建议谷某个人再给钟某500元赔偿金。最终谷某经审慎思考,采纳了调解员的建议。
【调解结果】
经过调委会的调解,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1.村委会向钟某支付损害赔偿金3000元。
2.谷某向钟某赔礼道歉,并向其赔偿500元。
三方当事人就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当场履行协议,没有申请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是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工作,调解过程讲究法、理、情的统一。本次纠纷调解,既要注重运用法理和情理相结合的调解方法,使双方当事人敞开心扉、共同商讨纠纷解决方案,也要剖析调解的重难点所在,有针对性地分析利害、打破调解僵局,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本案难点在于如何在调解中兼顾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各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并在合理的范围内达成赔偿数额的统一,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内容,进而维持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最终该纠纷得以成功化解,主要得益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调解员通过深入的调查走访,摸清实际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找准调解纠纷的切入点,为顺利开展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依法依规调处,调解员准确运用法律,为当事人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同时又帮助当事人理清纠纷中的法律关系,明确自己的各项诉求是否合理。三是从情感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消除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为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营造有利的氛围。
报送时间:2021年5月18日,归属于其他人民调解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