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战某某与李某某山林土地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盖州市村民战某某在自家承包地建葡萄大棚,占用了部分相邻的道路,该道路为战某某和邻居李某某共同使用。工程建造一半时,李某某以公用道路被占为由,阻止战某某继续建造大棚。因多次协商未果,当事双方来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当事双方申请后,立即开展工作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向当事双方了解事情的基本情况,战某某表示,其全家以葡萄种植为生,现在天气转冷,寒流来袭会导致葡萄苗死亡,直接影响第二年葡萄的收成和经济收入,因此建造大棚的工程不能再拖延工期。再者,建造大棚占用的道路是自己承包地改成的,是其为了出入方便从自家承包地留出来的,并不是公用道路。李某某表示,其与战某某承包地之间的道路是公用地,两家共同使用二十余年,使用权应视为共同所有。现在战某某没有经其同意,私自将共同使用的道路据为己有使用,占地修建大棚。但经调解员进一步询问,当事双方均拿不出拥有纠纷道路使用权的证据。
调解员又来到现场,实地勘察和走访询问同村村民,现场情况与当事双方反映的情况基本一致,同时了解到,战某某与张某某以前没有其他矛盾,两家一直相处很融洽。
调解员与当事双方来到村委会查阅土地台账,用地台账也只登记了两户的承包地面积,并没有详细划分。调解员通过现场测量承包地,战某某实际承包地面积4.3亩,村台账登记4.1亩;李某某实际承包地面积4.1亩,村台账登记2.5亩。村委会表示,当事双方承包地面积只多不少,因为村里在划分土地时都会余出来一些给村民,李某某家所分土地贫瘠,村里当时就多分一些做为补偿。
调解员根据了解掌握、现场勘察和当事双方矛盾焦点的情况向双方当事人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调解员向双方讲明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一是通过调解处理,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矛盾就此化解;二是协商不成的,由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争议地权属进行确认,但耗时较长且程序繁琐;三是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认同的,最终也只能走司法程序。当事双方都是邻居,且平时关系融洽,因为这件小事产生纠纷,如果走行政处理甚至诉讼程序确实得不偿失,大家乡里乡亲,抬头不见低头见,邻里和睦是关键。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经现场测量,战某某实际承包地只多不少,足以说明占用的道路并不是其承包地改成的。李某某实际承包地也比台帐登记多出1.6亩,是当时村委会照顾李某某,且战某某对此也没有计较。归根到底,战某某和李某某都没有土地损失,只是两家在土地中间的道路使用权上划分不清。由于双方争议的道路并不影响第三方,在尊重历史和双方实际的前提下,可以重新划分边界,同时满足双方的利益。
当事双方在听到调解员劝说和释法后,都表示远亲不如近邻,不能因为这样的小事影响了邻里关系。同时,也正好借此机会,重新划定公用道路的具体使用分配情况,大家都一劳永逸。最终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一致,签订调解协议,并对调解员的付出表示感谢。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当事双方以原有水泥线杆为起点,向南丈量1.2米处为双方永久界限。以南为战某某所有,以北为李某某所有。
2.协议达成之日起,双方不得以挡风遮阴等理由干涉另一方正常生产作业。如果李某某违反协议规定,由李某某返还战某某让出的1.2米土地,并赔偿让出土地时修裁大棚的工料损失,同时承担因争执后造成的所有损失;如果战某某越界施工,及在大棚建成后排水到李某某地里,造成经济损失全部由战某某予以赔偿。
【案例点评】
山林土地纠纷问题不容忽视,这是农村调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农村土地权属划分不详、村民法律意识有待加强等问题是山林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对于此类问题,应加强土地使用管理,土地确权明确划分会减少农村土地矛盾纠纷的产生。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加大土地法、农村土地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教育农民学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本案中,调解员坦诚中肯,情理交融,通过现场勘察测量、走访村民、查阅村委会土地台账等方式,慢慢让双方打开心结,降低诉求,达到共赢,最终促成了协议的达成,纠纷得以解决。
报送时间:2021年5月19日,归属于其他人民调解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