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吴某与张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规法网整理 人民调解 2021-07-29 0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某日下午,上海市崇明区学生冯某放学回家,途经张某家门口时被其饲养的狼狗咬伤。路人见状立即将受伤的冯某送到镇卫生院进行临时包扎,并第一时间将情况告知了冯某的母亲吴某和狼狗主人张某,同时报警联系了当地派出所。得知情况后,吴某和张某立即赶到了卫生院,将冯某送到了卫生防疫站注射狂犬疫苗,再到某医院进行消炎治疗。事发当天的所有费用均由张某支付。

在后续治疗期间,张某也经常去看望冯某。经过近一个月的治疗,冯某基本康复。在后续治疗过程中花费了几千元,吴某认为后续的各项费用均应当由张某承担。张某则认为事发当天其已经支付了医药费,后续的费用不应由自己承担。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吴某遂来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镇调委会在张某同意调解的前提下受理了此案。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向吴某了解了案件经过以及其具体诉求。吴某表示,自己为了照顾孩子多次请假耽误了工作,这些都是因为冯某被张某的狼狗咬伤才产生的损失,张某理应进行赔偿。吴某提出张某应当赔偿其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3800元。

随后调解员与张某联系,询问了纠纷细节。张某对案件事实的描述与吴某基本一致,但张某认为事发当时其本人和丈夫都不在家,狗咬伤冯某是意外事故。事发当天自己也已经支付了当天的交通费和狂犬疫苗费用,在后续的治疗过程中也多次去看望了冯某,并送去了不少营养品,其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责任。对于吴某提出的赔偿要求特别是精神抚慰金,其表示坚决不予承担。

为核查案件事实,调解员先后来到了镇卫生院、区卫生防疫站和镇派出所,查阅了相关资料以及民警调查时拍摄的照片材料。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诉求后,调解员组织了一次面对面调解。

调解员首先肯定了在这件事中张某诚恳的态度,主动送孩子去医院,主动支付交通费与狂犬疫苗费,还能在后续治疗期间携带营养品去看望冯某。调解员同时指出,这是一起民事侵权纠纷,在案件事实方面派出所已调查清楚,双方也没有太大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规饲养宠物致人损害属于无过错责任,无论饲养人故意还是过失,无论饲养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张某不在家时没有对狼狗采取合理有效的安全措施,造成了冯某的人身损害,作为狼狗饲养人的张某应当承担相适应的侵权责任,依法给予赔偿。

随后,调解员又与吴某进行沟通,吴某要求张某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的赔偿范围,有相关票据佐证的前提下侵权人应当进行赔付。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前提是造成严重后果,一般包括致人残疾或死亡,侵权行为虽然对冯某造成了人身伤害,但并未造成法律解释里的严重后果,在未进行伤残鉴定的情况下,吴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的。吴某再三思考后,同意决定放弃精神损害赔偿金,只要求张某赔偿剩余的各项费用共计3800余元。张某态度虽然有些松动,但还是表示需要与家人商量后再决定。

但此后的数日内,调解员多次联系张某及其丈夫,均未得到明确答复。为推动调解进程,调解员与村委会干部一同专程前往张某家进行沟通。但张某丈夫的态度十分强硬,表示最多也就再赔偿几百元营养费,其余概不承担。对于张某丈夫的不友好言行,调解员依旧耐心劝说,并拿出了一份某人民法院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的判决书,案件情况与本案类似,法院最终判决动物饲养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及监护人误工费等相关费用。通过明确的法院判例,张某丈夫终于做出让步,表示愿意提高赔偿数额。

在调解员的组织下,双方进行了第二次面对面调解。吴某考虑到张某在事件发生时的积极态度,愿意再适当降低部分赔偿诉求,张某夫妇亦同意吴某当前所提出的各项赔偿要求。在调解员的多次努力和充足准备之下,双方就此顺利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2015年12月某日,在第二次面对面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由张某夫妇向吴某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和误工费共计3000元。协议当场履行,双方当事人对该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态度反复无常,但调解员准备工作充分,在调解过程中始终有理有据灵活处理,最终才圆满地化解了此次纠纷。第一,以事实为依据。调解员通过双方当事人的描述掌握了基本案情,并实地走访查阅相关资料核查案件事实,做到了心中有数。第二,以法律为准绳。在事实明确后调解员认真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在第一次面对面调解的过程中,将法条与案件事实充分结合,并对当事人明理释法,为后续的调解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第三,以判例为参照。面对态度强硬且固执的当事人,在上门调解前做好了充足准备,以相似的法院判例作为依据,使当事人更加厘清案件事实和责任承担。最终,情理与法理的融合使本案当事人互相理解让步,该纠纷调解成功。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属于较为常见的侵权纠纷类型,但大多数受害人因种种原因未依法提出赔偿诉求,动物饲养人也仅仅只是赔偿狂犬疫苗费用而已。本案中的受害人母亲吴某的依法维权意识较强,能够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调解,并提出相关诉求,诉求虽不尽然合理,但体现着人们群众法律水平和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本案的成功调解,对今后解决此类纠纷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报送时间:2021年6月13日,归属于其他人民调解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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