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市王某某与某鳗场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规法网整理 人民调解 2021-07-28 0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邵武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在摸排纠纷线索时得知,某鳗场挖蓄水池,导致该镇某村王某某名下的百余株杉木被淹后枯死。由于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协商一致,王某某数次召集其亲友到鳗场索赔,不仅影响了鳗场的生产经营,也有产生群体性事件风险,加之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期间,人员聚集有引发疫情扩散的潜在危险。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调委会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主动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因该事涉林地争议,调委会首先组织林业站、村民小组长及双方当事人就林地权属、面积、地上附着物情况进行现场勘查核实。根据林权证记载,该林地使用权属于王某某。后经林业技术员现场确认,被蓄水池淹没的共2分地,损毁杉木总计117株。双方当事人对勘查结论无异议。

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就开挖蓄水池是否事先征得王某某同意进行核实。鳗场负责人虞某某表示,蓄水池原规划没有覆盖王某某的林地,是工人施工偏差导致。根据工人现场清点的结果,虞某某提出一次性赔偿王某某3000元损失的方案,但当时王某某不同意该赔偿方案,并提出赔偿10000元的主张。王某某则主张鳗场有错在先,其提出的10000元赔偿金额,包括了杉木损失、误工费、精神损失、亲戚朋友来帮忙的人情往来费用等,是合法维权,不能退让。在察觉王某某被周围亲友不断言语煽动下情绪越发激动后,调解员意识到此时并不是调解最佳时机,当即决定,以需要查找相关政策依据并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为由,将“面对面”调解延后,地点也由村委会办公室改至司法所调解室。

次日上午,调解员组织林业站、村调委会等部门工作人员共同研判案件情况,商议初步调解方案:综合邵武市及辖区实际情况,可参照2017年本地某基建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对受损林木按50元/株的标准赔偿,合计5850元;被蓄水池占用的2分地,建议按当地土地流转均价,即63.5元/年的标准,以15年租赁期租赁并一次付清,约950元。为拉小纠纷差距,化解矛盾纠纷,调解员决定利用缓冲时间逐一上门向各方讲法理,做思想工作。随后,调解员首先来到鳗场与虞某某沟通。调解员开门见山地指出,虽事出有因,但鳗场未经许可占用王某某的林地挖蓄水池,使其利益受损,情况属实,系有错在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调解员表示,王某某要求鳗场赔偿于法有据,对其置之不理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在详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虞某某也不再坚持,并表示只要王某某能在合理范围提要求,会承担赔偿责任。

几日后,调解员来到王某某家中,通过谈心的方式为其梳理纠纷。调解员指出,虽然鳗场有错在先,但王某某主张10000元的损失赔偿,事实及理由不充分,同时王某某及亲友采取影响鳗场正常生产经营的方式索要赔偿,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生产、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有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旦罪名成立,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若王某某坚持采用聚众堵门等方式“维权”,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调解员耐心与王某某摆事实讲道理,多次影响鳗场生产经营,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本地务工村民的整体利益。目前鳗场方面已明确表达歉意和赔偿的意愿,希望王某某能以邻里和睦关系为重,各退一步。同时,调解员现场视频连线王某某亲人帮忙劝说,双管齐下终于取得了王某某的理解。王某某同意按照调解方案中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计算赔偿款。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虞某某一次性支付王某某117株林木赔偿款5850元,2分地15年的林地租金950元,共计6800元,当场通过微信转账支付;

2.协议签署后,王某某不再追究林木损毁及林地被占一事,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

达成协议后,调解员告知当事人具备申请司法确认的权利,当事人均表示放弃。

【案例点评】

本案系林木损害赔偿纠纷,能调解成功主要依靠前期大量工作的铺垫:一是根据法律和事实依据,借助林业部门专业人员力量,理清了土地权属和损失情况这两个基础问题。二是根据案发地实际情况,寻求与所在地实际情况相符且有公信力的征地赔偿方案作为参考标准,增加调解方案的权威性。三是根据案件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方式,一方面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出发,为当事业主分析利弊,另一方面争取村组干部、当事人儿子的支持,对当事人进行劝说及引导,成功排除部分亲友的负面影响,最终达成双方满意的调解结果。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员面对纠纷快速反应,第一时间介入调解,在冲突中找到缓解矛盾的平衡点,既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又助力了企业复工复产,有助于为疫情防控营造平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报送时间:2021年6月15日,归属于其他人民调解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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