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何某与马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诏安县某乡的何某和马某是邻居,两家房屋并排相邻而建,屋前院落以何某修建的围墙(该围墙一直延伸至出路口)隔开。何某家出入需经马某家院门前经过。何某准备建新房,需运送建筑材料进入何某的院落内,但是由于马某栽种的六棵杉树将何某家出入的必经之路封堵,致使何某建房用的建筑材料无法进场。何某曾多次向马某反映情况,但是马某一直置若罔闻,两家的矛盾因此激化。2020年2月某日,何某到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要求让马某砍掉六株杉树,以方便其通行。
【调解过程】
接到何某的调解申请后,调解员马上与该村的干部一同到马某家中了解相关情况,并对两家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查证。
马某认为,六棵杉树系其合法财产,何某未经其同意,不得处分此六株杉树,同时表示,何某提出砍树的要求既不合理也没必要,原因有二:一是何某可以填平马某屋前荒废的菜园,或者将排水沟加盖夯土,使运载建材的车辆顺利出入;二是何某修建的围墙严重偏向马某房屋,这才是阻挡道路的主要障碍。马某曾向何某协商,如果何某愿意拆除此围墙,或者在建新房时将新房连同围墙一起向东移5至6米,马某则同意砍掉杉树,但何某并不接受。马某越说越气愤,又抛出了新的矛盾点,即何某家屋檐滴水流入马某家院中,影响马某一家的日常生活。随后,马某表示不愿意让步,认为没有调解的必要,谈话陷入了僵局。
听完马某的诉说后,调解员到现场查看实地情况,发现马某所种的杉树虽然对何某有一定影响,但并非完全无法通行,何某可以选择拆除两家相隔的部分围墙。两家的房屋事相邻而建,何某家屋檐滴水入马某家院中,也不会对马某家的日常生活造成实质影响,马某可以利用排水沟将雨水排走。随后,调解员走访了两家的邻居,村民反映称,之前两家关系一直不错,后来因为何某房屋围墙的事,马某曾经找过何某,想与其商量解决的对策,何某对其置之不理,马某便对何某砍树的要求也采取不理会的态度,双方这才产生矛盾。
调解员认真分析后认为,两家都不愿让步,是因为双方都憋着一口气,谁都不愿意先妥协。在全面掌握纠纷事实的基础上,调解员研究出最有利于恢复双方关系的调解方案,即运用“情理法调解法”进行调解。
首先,调解员向双方阐述了邻里关系的重要性,农村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要想构筑一个和谐融洽的生活环境,处理好邻里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所谓“远亲不如近邻”说的便是这个道理,调解能迅速地解决问题之所在,并能让问题有回旋的余地,有利于修复邻里关系。
其次,调解员向双方解读了涉及此次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纠纷双方就通行、改建房屋、房檐滴水等问题发生争议,在处理问题上都有法律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何某和马某是典型的相邻关系,双方应当选择有利彼此生产生活的方式解决纠纷。
最后,调解员提出了调解方案:何某可以通过拆除部分两家相隔的围墙、扩大出口的方式实现通行,马某可利用排水沟将何某家屋檐滴入马某家院中的水排走。
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耐心疏导,说服教育,动之以理、晓之以情,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顺利化解了当事人心中的怒气,纠纷得以解决。
【调解结果】
双方对调解员给出的调解方案表示认同,并签下了调解协议书:
1.何某拆除部分两家相隔的围墙,扩大出口以便于通行;
2.何某家屋檐滴水流入马某家院中,马某用排水沟将水排走。
【案例点评】
邻里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调解作为一种方便高效的纠纷化解方式,在处理邻里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案中,调解员运用“情理法调解法”,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法育人,稳定双方情绪,倾听双方的诉求,找出双方矛盾的症结所在,研究制定最有利于恢复双方关系的调解方案,组织力量进行有效化解,确保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作用。
报送时间:2021年6月15日,归属于其他人民调解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