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卡子县贡某与扎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规法网整理 人民调解 2021-07-28 0
【案情简介】

浪卡子县村民次某与丈夫旦某于2019年相识相爱,并于同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女,并共同在村里经营一间茶馆维持生计。两人结婚不到三个月,次某就发现旦某有了外遇。事发后,旦某屡次道歉求和,但次某仍经常怀疑旦某出轨,两人时常因此发生争执,感情渐渐产生裂缝。2020年初,次某带着刚出生的女儿回娘家休养身体。同年2月,旦某醉酒后来到次某的家中要求离婚,并表示自己要女儿的抚养权,态度强硬无理,和次某家人发生了肢体冲突,甚至对次某大打出手。此次事件后,次某对旦某彻底失望,并对旦某表示自己同意离婚,但两人在女儿的抚养权归属方面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2021年1月某日,次某来到浪卡子县司法局办公室,恳请工作人员为自己代写一份起诉书。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建议次某向浪卡子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当日,次某向调委会申请对此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收到申请后,随即受理了此纠纷,并立即委派有经验的调解员负责此纠纷的调解。调解员通过查阅卷宗、实地走访纠纷双方当事人的邻里街坊的方式了解了具体情况,决定采取法理、情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并通过电话联系纠纷双方当事人与其约定调解时间、地点。

2021年1月某日,次某和旦某来到调委会的调解室参与此纠纷的调解。鉴于双方当事人情绪平稳,调解员首先直接询问双方当事人的诉求。次某表示,女儿的抚养权应该归自己。女儿自出生起就是自己在照顾,两人感情深厚。旦某表示,自己想要女儿的抚养权。虽然女儿常年不在身边,但自己逢年过节都会给女儿带去礼物,对她的关心也不少。此外,是次某和自己两地分居才导致自己不能常见到女儿。次某此时情绪激动地表示,自己并没有阻止旦某见女儿,但旦某主动陪伴女儿的时间确实很少。

调解员立即安抚了次某的情绪,并建议双方当事人平心静气的谈一谈。次某表示,婚姻存续期间旦某一直未履行作为一名丈夫和父亲的职责,不但出轨还对自己进行家暴。旦某表示,自己跟次某结婚之后,在日常相处中发现自己与次某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都不合适,当初结婚的决定是冲动的。自己对这个家庭的未来没有信心,现在更坚定了离婚的想法。

调解员在了解到纠纷双方都对有坚定的离婚想法后,决定首先通过普法的方式让旦某认识到自己出轨家暴的行为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旦某的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了上诉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员表示,虽然旦某在婚后认为自己和次某不合适,但出轨、家暴就是一种不负责任、有违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希望旦某能够向次某道歉,这样两人之间也能更好的沟通抚养权问题。旦某表示,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后,明白自己做错了,也在此向次某道歉。次某表示接受道歉。

此时,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气氛有所缓和。调解员表示,考虑到次某从女儿出生起就独自照顾她,母女间的感情较深,孩子的抚养权归次某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旦某态度坚决地表示,自己不同意女儿的抚养权归次某。次某表示,旦某从未照顾过女儿,无法给女儿健康的成长环境。调解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以上情形次某都没有,如果次某起诉离婚,法院对于女儿抚养权的判决结果也很可能是归属于次某,望旦某认真考虑女儿的归属权。次某当即表示,自愿放弃与旦某的共同财产即茶馆,只希望抚养权能归自己。旦某听后,表示同意抚养权归次某。

接下来,调解员建议纠纷双方就共同财产分配及抚养权归属问题的细节进行讨论。最终,在调解员的建议下,纠纷双方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此纠纷得以解决。

【调解结果】

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1.双方一致同意离婚;

2.孩子抚养权归次某,旦某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直至孩子满18周岁;

3.次某自愿放弃茶馆的经营权以及营业收益。

【案例点评】

本纠纷中,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调解员对当事人重点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了群众学法用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使育龄男女明白维护好家庭的完整和家庭对子女成长起到的重要意义。

报送时间:2021年6月16日,归属于其他人民调解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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