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雅县曲某与扎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某日,曲某驾驶小型轿车前往察雅县城,车行驶至察雅县某单位附近十字路口时,曲某因与前车距离未保持安全距离要求,追尾前方等待红绿灯的扎某所驾车辆。事故造成2辆车不同程度损坏,未造成人员伤亡。扎某车辆尾部刮蹭,要求曲某一次性赔偿2000元的维修费用,曲某认为2000元高于市场价,双方就赔偿数额产生纠纷,向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调委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委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该纠纷的化解。调解员询问扎某、曲某事故发生的大致情况后,邀请交警部门委派专业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交警部门委派的专业人员勘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认定该追尾事故应由曲某负全部责任。对此事故责任的认定,曲某表示无异议,但认为扎某所提2000元汽车维修费比市场价要高。
调解员认为该纠纷的争议点在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因此,调解员联系了3家汽车修理厂,询问修理扎某汽车所需费用,3家给出的报价分别为700元、700元、800元,与扎某提出的2000元的要求差距过大。调解员就此问题询问扎某,扎某表示自己所称汽车维修费是表达有误,自己要求的2000元赔偿包括预估的车辆维修费1300元、误工费600元、汽车维修期间的交通费100元。调解员认为修理厂给出的扎某车辆维修费市场价基本为700元,曲某也应该支付扎某维修费700元;并且,虽然根据有关规定,曲某需要赔偿扎某误工费,但是处理纠纷只需要半天时间,扎某又不能提供自己半天收入600元的证明,只能按照西藏201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7587元计算误工费,误工半天的误工费大概为127元。汽车维修期间的交通费并不在规定的赔偿内容范围内,曲某无需赔偿扎某这笔费用。那么,曲某只需支付扎某827元的损失。
调解员向扎某详细讲解了自己的分析以及相关规定。扎某表示,自己的车在维修期间不能使用,自己需要另花费一笔交通费,这笔交通费是由于此次事故造成的,应该由曲某承担;并且自己的工资是一天600元,自己开始是以误工一天计算的误工费,按照误工半天计算,曲某至少也应支付自己300元的误工费。调解员向扎某解释说,按照扎某的说法,扎某的车维修期间,扎某还省去了一笔燃油费,扎某岂不是还应该把这笔燃油费还给曲某,显然交通事故赔偿的内容是不能想当然地确定,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扎某无法提供自己半天误工费300元的证明,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也只能按照西藏201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7587元计算误工费,这样扎某半天的误工费也只有127元。所以,曲某只需支付扎某共计827元的损害赔偿。扎某认为自己获得的赔偿金额太少,又表示虽然此次事故中,自己并未受伤,但也受到了惊吓,应该支付自己一部分精神损害赔偿金。调解员向扎某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只有在人格权、亲子关系、亲属关系受到侵害,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损害,以及自然人死亡后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遗体等受到侵害,受害人或者死亡的自然人近亲属才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扎某在此次事故中并未受伤,扎某的汽车也不具有人身意义,所以扎某不能要求曲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扎某只是沉默,不辩驳,也不表态。
调解员将应向扎某支付700元车辆修理费和127元误工费的损失及其依据告诉曲某,并将扎某的态度也转告曲某。曲某表示,毕竟此次事故是自己的过错引起的,自己愿意支付扎某共计900元的赔偿。调解员将曲某意见告知扎某,扎某最终表示同意,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纠纷成功化解。
【调解结果】
曲某、扎某签订以下内容的调解协议:
1.曲某立即支付扎某700元车辆修理费、127元误工费、73元的补偿,合计900元整;
2.双方不再因该事故争执。
【案例点评】
本案纠纷的焦点是纠纷双方对事故赔偿数额的争议,但产生争议的原因归根结底是扎某对赔偿内容的范围、标准存在误解,不能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因此,需要向当事人详细讲解交通事故赔偿的内容范围和标准。所以,本案中调解员向扎某详细讲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车辆修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的相关规定,告诉扎某车辆修理费只能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误工费只能按照西藏201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7587元计算,以及扎某人身并未受到伤害,不能要求支付精神赔偿金。最终,劝说曲某、扎某达成调解协议,成功化解纠纷。
报送时间:2021年4月27日,归属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