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刘某与某厂消费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某日晚,驻马店市驿城区刘某在自家茶叶店内宴请朋友。刘某安装使用了某品牌便携气瓶的卡式炉给汤品保温。开启炉具10分钟后,刘某看到有小火苗从气瓶蹿出,客人起身关火过程中,气瓶突然爆炸,餐桌上的盘盏震落在地,墙体发生变形,窗户的钢化玻璃碎裂,无法正常关闭,在场客人受到不同程度灼伤。事故发生后,店内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留存证据。
刘某与销售商陈某联系,询问厂家何时会进行答复。陈某告知刘某说,厂家会在第二天派人员来实地看现场,洽谈事故赔偿。后销售商陈某却说厂家又不愿意派人到现场,同时也不愿意进行赔偿。由于迟迟得不到答复,10多天后,消费者刘某来到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管”)让工作人员帮助他维护合法权益。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引刘某到驻马店市消费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消调委”)进行调解处理。
【调解过程】
接到消费者刘某调解申请后,消调委工作人员和市监管局经检二队工作人员当天一同前往刘某的茶叶店进行调查取证。经查,2020年12月某日,茶叶店工作人员在驻马店某某市场某商店购买了某某牌便携气瓶6瓶,有经销商陈某开具的购物发票为证。2021年1月某日晚,刘某宴请朋友吃饭时,便携气瓶发生爆炸,造成店内部分物品损坏,地面上有某某牌便携气瓶碎片。在调查取证的第二天上午,消调委和市监管局经检二队工作人员共同约谈该品牌便携气瓶的经销商陈某,要求陈某及时向便携气瓶生产厂家反馈该事件的严重性,并及时给予解决。经销商陈某态度很积极,但是便携气瓶生产厂家因路途遥远,不愿派人前来协商处理,称其产品都有合格证,现场没有经过鉴定,可能是使用不当造成的事故,不愿意进行赔付,但出于人道主义,可给予少量补偿。
了解情况后,消调委和市监管局经检二队多次召开案件分析会,研究讨论案情。调解员认为,此案件事实较为清晰,无论是消费者刘某,经销商陈某,便携气瓶生产厂家都有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意愿,表明通过开展扎实的调解工作处理该案具备良好的基础。为全面理清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做到有理有据、依法调解,调解员认真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并咨询了相关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生产厂家的便携气瓶给消费者刘某造成了人身损害,且没有3种免除责任的情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消费者刘某可以向生产者厂家,也可以向销售者陈某请求承担赔偿责任。若销售者陈某没有责任,在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厂家追偿。
据此,市监管局进行鉴定的结果表明,销售者陈某没有错误,消费者刘某不存在使用不当的问题,便携气瓶爆炸系厂家生产问题。于是,调解员多次协调便携气瓶生产厂家进行解决,对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指出生产厂家应承担气瓶爆炸事故的责任,反复劝说生产厂家要正视问题,并帮其分析若纠纷无法及时妥善解决进入司法程序的话,生产厂家将面临的诉讼成本和信誉问题。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消费者刘某、经销商陈某和生产厂家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如下协议:
1.便携气瓶生产厂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刘某因气瓶爆炸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2.5万元;
2.消费者刘某不得以此为由再向销售商陈某提请损失补偿。
3.消费者刘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此次纠纷终结,三方就达成的调解协调进行司法确认。
调解员在回访中得知,目前该协议得到履行,三方均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该起纠纷涉及较为专业的法律问题,由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调解,虽然赔偿金额不高,但调解难度较大。在调解此类纠纷时,不仅需要过硬的调解技巧,也要求有调解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素养。在此案中,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划清责任,抓住生产厂家愿意调解、消费者诉求不过分的特点,积极引导生产厂家依法及时解决问题,避免纠纷升级,从而促进了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另外,该起纠纷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此类便携气瓶时要做到:一是要到证照齐全的正规店铺购买,并仔细查看生产日期和合格证;二是要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操作,并观察是否漏气,如果有疑似漏气现象坚决不能使用。
报送时间:2021年5月12日,归属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