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王某与某公交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规法网整理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 2021-07-26 0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某日中午,开封市某公交公司驾驶员郑某驾驶公交车到顺河回族区某大街某小区西出口时,与横过马路的电动车骑车人王某发生碰撞。王某受伤被送至市某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交通大队认定,此次事故郑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王某在医院抢救期间支出费用共计5.67万元。2020年11月末,双方向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某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受理该纠纷,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经双方同意正式立案,开始首次调解。调解员首先确认双方身份,确定双方委托代理人,告知双方的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等。郑某方由开封市某公交公司高某和法律顾问王某甲作为委托代理人,王某方由其父王某某、其夫张某代理。

调解员对王某家属进行了安抚并认真听取了双方对于本次事故发生的原由及各自的诉求。王某某、张某提出死亡赔偿金70万元、丧葬费4万元、赡养费40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医疗费5.67万元和其他费用如护理费、营养费等一系列费用共计130万元的赔偿诉求。根据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调解员与双方共同核算了死亡赔偿金数额,王某家属表示无异议,开封市某公交公司方高某、王某甲也表示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无异议,但对王某某、张某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赡养费提出异议。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共识,且王某之母魏某情绪较为波动,调解工作暂告停止,择日再调。

2020年12月中旬某日,第二次调解。一开始,双方就精神抚慰金问题展开讨论。王某方代理人张某提出赔偿10万元。开封市某公交公司方高某、王某甲坚持最高5万元。针对本案精神抚慰金赔偿额度问题,调解员也分别咨询了交通事故法庭法官和中级法院民庭法官,表述不尽相同,但均建议赔偿额为5到10万元。调解员采取“背靠背”调解法,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告知双方难处,调解员告诉开封市某公交公司方,王某之父王某某现年58岁,为破产企业失业工人,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无技术特长,且王某为独生子女,刚新婚3个月,建议精神抚慰金执行较高标准,金额定为8万元。建议提出后,王某某、张某表示可以接受,但高某、王某甲表示开封市某公交公司是公益性单位,财政困难,无法承担较大赔偿金额,需向领导请示,二次调解结束。

2020年12月下旬某日,第三次调解。开封市某公交公司委托人高某、王某甲首先提出,精神抚慰金最高赔偿5万元,王某之父王某某在60岁领取养老保险金之前支付其2至3年的赡养费。鉴于此情况,调解员认为合理,并表示支持,同时向王某的代理人王某某、张某表示要考虑到开封市某公交公司是公益性单位,赔偿金额要在合理范围区间,出了问题要积极解决。王某某、张某表示,精神抚慰金数额要经协商后再做决定,本次调解结束。

2021年1月某日,第四次调解。双方原则上同意上次各方诉求,即精神抚慰金5万元,赡养费2年5万元。在交强险最高限额赔偿后,剩余部分(精神抚慰金除外)按责任划分即开封市某公交公司承担80%,王某承担20%。在计算保险公司理赔限额时,王某代理人张某提出开封市某公交公司的交强险是按新标准参保,但高某以年初投保为老标准为由拒绝。双方对此争执不下,最后调解员安抚好双方情绪后,提议双方约好共同去开封市某公交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查证确定,此次调解暂告结束。

之后,调委会组织第五次调解。经保险公司提供的开封市某公交公司肇事车辆保单影印件显示,该车交强险是按新标准参保。双方与调解员共同计算出损害赔偿金额:死亡赔偿金70万元、丧葬费4万元、赡养费5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医疗费5.67万元和其他费用如护理费、营养费等一系列费用共计90万元。按照责任划分后,开封市某公交公司应赔付金额为73万元,双方均对赔偿金额无异议。在双方移交手续中,由于王某某之前将医院发票提供给保险公司,遂无法提供医院的发票凭证。经调解员耐心反复沟通,王某某也表示出想尽快完成调解的意愿,同意先向保险公司要回发票原件再签署调解协议,此次调解又告结束。

2月末,调委会召集当事人进行第六次调解,此时双方已经基本上达成一致。受害人方王某某、张某将各项凭证进行移交,双方就赔偿数额、支付方式、期限及违约处罚等事项作了详细的商定,最后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协议正式生效,本案调解最终结束。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开封市某公交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家属73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56万元、丧葬费3.2万元、赡养费4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医疗费4.54万元和其他费用如护理费、营养费等一系列费用;

2.开封市某公交公司自签协议之日起分3次付清全部应赔金额73万元,如有违约,承担20%的违约金。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营养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项目较多,而且有些项目弹性较大,不易明确。法律适用的时限较突出,如死亡者父亲的赡养费的计算。由于他无固定收入且身体健康情况差,案发时年龄为58岁,按法规可给20年的赡养费。但是由于自身缴纳社保,60岁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金保险金,认可为其有固定收入,因此开封市某公交公司拒绝承担20年赡养费,也是有理有据的。这就需要调解员本着对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负责的原则和职业道德做深入仔细的调查,才能做出合法、合理、合情的判断。

报送时间:2021年5月12日,归属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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