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吴某某与某纺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规法网整理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 2021-07-23 0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某日,吴某某在胶州市某纺织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加班工作时,手臂被机器致伤,当即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左前臂约三分之一处以远肢体缺损,肘关节主动活动受限,住院治疗14天,公司为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4.18万元。事发4个月后,吴某某要公司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40万元。

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遂于2021年1月某日共同向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纠纷受理后,考虑到本案涉及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调委会决定与辖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联合,由调解经验丰富的调委会主任和有专业知识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调解。

纠纷受理当天下午,调委会立即对案件展开全面调查。经查,吴某某系公司员工,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吴某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赔偿标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此吴某某受伤构成工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对于工伤性质认定没有争议,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具体赔偿金额。

吴某某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受伤后不能工作,希望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金40万元。公司则表示在前期支付吴某某全部医疗费4.18万元基础上,根据工伤赔偿标准测算,再赔偿吴某某20万元,且需要分期支付赔偿金。双方就赔偿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争议较大,且态度坚决,矛盾暂时无法调和,调委会决定暂停调解。

当天晚上,调委会立即组织调解员针对双方争议焦点,结合双方诉求,研究制定调解方案。经过讨论,解决纠纷最关键的问题是依法计算出吴某某的工伤赔偿数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吴某某工伤赔偿项目主要涉及3个方面,一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二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三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由于吴某某并未进行伤残鉴定,根据吴某某受伤程度,参考实践相关案例,按照6级伤残测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比较合理。调解员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吴某某的受伤程度、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和纠纷双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公司一次性给予吴某某30万元赔偿金的调解方案。

第二天上午,调委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劝说。调解员向公司提出了30万元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逐层分析赔偿事宜。首先吴某某受伤构成工伤,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五、六级伤残待遇的规定,虽然吴某某没有去做伤残鉴定,但从其受伤程度来看,至少达到六级伤残的标准。综合各方面因素,30万元的赔偿数额是合法合情合理的。公司表示,对吴某某的受伤深表歉意和同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40万的赔偿数额确实太高,公司为吴某某投保的意外伤残保险,保险赔付金额只有4万多元,也刚够基本医疗费。

经过一上午的反复沟通协调,公司最终答应赔付吴某某28万元。但提出公司属于小微民营企业,受疫情影响,订单骤减,且几单大额货款尚未到账,目前资金周转不足,希望能分期支付。并且吴某某已不适合在公司继续工作,希望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天下午,调委会又与吴某某进行了深入沟通,从法律角度为其清晰地分析了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流程、程序周期,并指出40万元的调解赔偿请求,虽然于法有据,但较法定赔偿数额仍然偏高。调解员又向吴某某介绍了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资金状况,并转达了公司经理对发生事故的歉意和积极解决的诚意,最后告知公司愿意赔付的最高金额和付款方式。吴某某开始表示不能接受,调解员指出,28万元是公司在法定赔偿数额基础上又给予了适当的补助。通过调解员循序渐进、深入细致的劝解,吴某某和其家属最终同意示28万的赔偿数额,但要求当天一次性支付。经过调解,双方已就赔偿数额这一主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晚上,调解员趁热打铁,组织双方当事人到调委会面对面调解,就支付方式、解除劳动合同问题进行协商。就公司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问题,吴某某表示同意。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如下调解协议书:

1.公司在为吴某某支付全部医疗费4.18万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支付吴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保险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8万元;

2.公司于签订协议之日支付吴某某23万元,4月底前付清剩余5万元;

3.吴某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自28万元全部付清之日起解除;

4.公司为吴某某投保意外伤残险所获得的保险赔偿归公司所有,吴某某配合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经过回访,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涉案金额大、专业性强、赔偿数额争议较大,调委会根据实际,联合有关专业法律力量,始终坚持中立、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及时查清纠纷事实、明确调解诉求基础上,准确定位双方矛盾焦点在于赔偿金额的差距及赔偿方式,以此为切入点,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将调解金额定在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一方面站在公司角度,明确其赔偿责任的同时,释明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另一方面站在吴某某的角度去思考和说明问题,使其明白赔偿金额的确定要有理有据,并晓之以理法,动之以真情,努力缩小双方差距,最终达到了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

报送时间:2021年5月20日,归属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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