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宋某与某卫生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宋某,女,30余岁,驻厦门市集美区某部队现役军人李某的妻子。2020年7月某日,宋某以“停经50天,要求B超”为主诉,到厦门市集美区某卫生院第一次就诊。门诊B超显示“宫内早孕约7+周,可见胚芽及心管搏动,双侧附件未见明显异常”。宋某诉说之前孕酮偏低,医生给予口服黄体酮补充孕酮。1周后,宋某到卫生院抽血查血HCG+孕酮,诉说阴道少许出血3-4天。复查B超,提示“宫内早孕约8+周,可见胚芽及心管搏动,双侧附件未见明显异常”,医生建议保胎治疗。又隔,1周左右,宋某因腹痛在外院查出宫内妊娠合并输卵管妊娠且输卵管壶腹部妊娠破裂,并全麻行腹腔镜单侧输卵管切除术。
8月某日,宋某以某卫生院2次彩超均未发现有输卵管妊娠存在系严重医疗事故为由,要求院方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12月某日,共同向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医调委受理此案后,考虑到宋某的丈夫李某为部队现役军人,由医调委领导带队,抽调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及具有部队军医工作经历的转业干部等组成调解组,并与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协调联动,展开纠纷调解工作。
调解员组织医患双方开展首次调解,了解案件情况。在陈述过程中,宋某一方认为因院方漏诊“宫外孕”,延误治疗时机,导致宋某输卵管壶腹部妊娠破裂,才需行腹腔镜单侧输卵管切除术,手术中全身麻醉可能影响宫内胎儿的生长发育产生后遗症,要求院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80万元。若胎儿出生后因本次手术产生相关后遗症也要求院方再承担后续相应的赔偿责任。
院方则认为宋某宫内妊娠合并异位妊娠的情况,临床上罕见,以院方一级乙等乡镇卫生院的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诊断宫内妊娠合并异位妊娠存在极大的困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医患双方诉求差距悬殊,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据悉,医患双方在申请调解前已共同委托厦门市医学会组织鉴定院方对宋某的诊疗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果存在医疗过错,对过错的医疗行为与宋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是多少。经厦门市医学会鉴定认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缺陷:1.未书写门诊病历,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未常规妇科检查;3.该患者反复阴道出血、腹痛,药物治疗效果不佳,未建议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诊治。鉴定结论为:宋某为自然受孕宫内妊娠合并左侧输卵管壶腹部异位妊娠,临床上罕见,且无双胎家族史、辅助生殖等高危因素,临床诊断困难、漏诊率高。因患者为宫内外复合妊娠、输卵管妊娠破裂出血,需手术治疗,无法通过药物保守治疗结束输卵管妊娠,医方存在的缺陷与患者输卵管妊娠破裂、失血性休克可能相关,其过错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
在全面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调解组经研究认为,医疗鉴定结论已基本明确医患双方责任比例,本案的突破口在于依据医疗鉴定开展调解,难点在于做通宋某一方的思想工作。
为了避免双方矛盾激化,调解组决定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开展调解。首先,调解组深入卫生院现场走访调查。调解员指出,通过咨询专业律师,按照历年来法院判决医疗纠纷案件的赔偿标准,院方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10%-20%。院方认同鉴定结果,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合理范围内对宋某进行赔偿。调解员指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过错,考虑到宋某丈夫李某为现役军人,平时艰苦训练为保家卫国作出贡献,且其家中还有1个未满周岁的孩子,家庭经济情况一般,劝说院方按照20%的比例进行赔偿,尽快解决纠纷。院方开会研究,同意按照20%的比例进行赔偿。
明确了院方的态度后,调解员立即与宋某一方进行沟通。然而,医疗鉴定结果与宋某的预期存在较大落差,宋某坚持认为院方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能否调解成功,关键在于宋某一方。调解员在与宋某一方沟通时,告知其如果对医疗鉴定结果及赔偿标准有异议可以自行咨询律师,并从3个方面进行了耐心劝说。首先,宋某对自身健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宋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刚生产完一胎几个月后身体还未完全恢复好,就又马上怀孕,加大了异位妊娠的可能性。其在腹痛、反复出血多天未见好转,没有及时到上级医院就诊,自身的疏忽大意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贻误最佳治疗时机。其次,宋某在选择就诊医院时,没有仔细衡量和考虑医院的医疗水平和医疗效果。卫生院一级乙等的医疗水平有限,产生这样的后果并不是医生主观故意为之。根据相关文献,自然宫内妊娠合并异位妊娠的发生率仅为三万分之一,临床诊断困难,以卫生院的设备条件和医生的临床经验等客观条件,确实在诊断上存在局限性。第三,主张院方对胎儿因这次手术可能产生的后遗症进行赔偿于法无据。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只给予黄体酮口服治疗,没有用过其他可能影响胎儿发育的药物,而且影响胎儿发育的因素有很多,即便胎儿出现问题也不能证明与卫生院的诊疗存在因果关系。
调解组充分发挥有部队军医工作经历的优势,通过普及医疗常识、讲解法律法规、以案释法等方式,取得宋某及其家属的信任。经过考虑,宋某一方同意将赔偿预期调整在法律限度内。
调解员再次组织医患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在正式提出调解方案前,调解员先向双方详细讲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调解组根据相关规定,与医患双方共同对赔偿项目及金额进行了逐项测算,最终促进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历经调解组近一个月的反复调解,一起医患纠纷就此平息。
【调解结果】
在医调委的主持下,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某卫生院一次性向宋某支付赔偿金额71702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用、后续治疗费、鉴定费。
【案例点评】
本案中化解矛盾纠纷的突破口在于依据医疗鉴定分清双方的责任比例,并以此为依据开展调解,确保调解结果于法有据,令双方心服口服。同时,考虑到患者家属为现役军人的身份,本着积极稳妥、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抽调调解员的时候也讲究技巧,着重从具有部队军医工作经历的调解员中选取,并与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联动调处,较快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有助于沟通联系和纠纷的调处。
报送时间:2021年5月24日,归属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