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王某等12人与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河北省保定市12名外来务工人员来到北京市延庆区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追讨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了解,2019年,张某某承包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位于延庆某村民宿建设工程,并雇佣王某等12人从事施工工作。民宿建设工程完工后,张某某因工程质量、工程款结算数额问题与某公司发生纠纷,某公司剩余工程款未如期支付,王某等12名农民工未及时领取到工钱。找包工头和建设公司索要未果后,多次上门围堵,遂至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纠纷后,首先向王某以及其他11名工人详细了解情况,并查看其与张某某签订的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王某等12人在张某某承包的工地从事建筑工作,务工工资共计11万元。调解员随后与包工头张某某和某公司取得联系,询问是否同意调解解决欠薪纠纷,某公司表示同意,并约定好开展调解工作时间。
约定当日,张某某、某公司代表与王某等12名工人在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员向各方当事人告知调解程序、事项后,分别让各方表达各自意见并出示相关证据资料。王某等人称,按照约定,工作已经如期完成,但张某某和某公司拒不支付剩余工资。王某等人多次索要未果,要求张某某和某公司立即支付相关钱款。
调解员随即询问张某某和某公司拖欠工资原因。张某某辩称,民宿建设工程总造价款为321.7万元,某公司前期仅支付282万元,含有农民工工资的剩余工程款至今未支付给自己。由于自己流转资金有限,故拖欠相关农民工工资。某公司称,民宿建设工程存在瑕疵,张某某雇佣的施工人员没有按照承包合同约定以及质量标准完工,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项。王某等人听后情绪激动,险些产生肢体冲突。
调解员及时安抚当事人情绪,调整调解策略,开展“背对背”调解。一方面向王某等人告知,讨要薪资的方式要合法合理,并且详细分析案情,说明调解可以避免民事诉讼和案件执行的不确定性等优势,可以帮助工人尽快拿到被拖欠的工资,稳定其情绪。另一方面,调解员从法律角度入手告知某公司与张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民宿基本工程已经完工,能够正常营业且产生较高经济效益,因施工质量原因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调解员指出,某公司未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张某某逾期支付工资,已经构成违约,建议某公司与张某某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立即支付拖欠工资。同时,为确保付出劳动的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2020年5月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会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黑名单”,影响企业征信。某公司和包工头张某某要增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承担起让劳动者获得合理劳动报酬的社会责任,绝不能让“拖欠工资”成为习惯。
看到某公司与张某某有所松动,调解员顺势从情理角度继续劝说。王某等12人多次从事张某某承包的建筑工作,张某某表示对他们的工作能力与工作态度也非常认可。调解员劝说双方都应注重角色转变、换位思考,以有助于日后的合作。经过调解员情、理、法相结合的调解劝说,某公司同意支付拖欠的剩余工程款。
调解员再次把各方当事人召集到调解室进行最后的调解协商工作。某公司表示,已经认识到本公司拖欠剩余工程款的错误,会及时将钱转账给张某某。张某某表明收到工程款后会第一时间将工资发给12名工人。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经过多次协商,以及一系列的对账与核算,最终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张某某和某公司双方均认可工程总造价款为321.7万元,扣除总造价款5%的16万元的质量保证金,再扣除之前已支付的282万元的工程款,现某公司以转账的方式在7日内支付张某某剩余工程款23.7万元。
2.张某某收到所有工程款项后,先支付王某等12名工人工资11万元。某公司与12名工人工资无关。
3.此纠纷一次性解决,各方因此事再无其他争议。张某某及12名工人不得通过诉讼、12345、上门围堵等方式影响某公司位于某村民宿的正常营业,否则法律后果自负。
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农民工工资问题与其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果不及时处理好此类事件,容易将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安宁。人民调解充分发挥深入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协调各方快速合法解决纠纷,保障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能够实现。与此同时,各基层调解组织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积极引导用人单位增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巩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将“和为贵”的传统文化理念与说服疏导“息诉止讼”的柔性化调解手段相结合,无疑是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纠纷、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最好方式。
报送时间:2021年5月31日,归属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