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北京市西城区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某集团有限公司外墙改造项目。由于建筑物较高,需要搭建脚手架后才能施工,故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蔡某某与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人王某某签订合同。2013年10月,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按合同规定,工程如期完工,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向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蔡某某索要43万元工程尾款,蔡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2014年1月初,王某某公司的农民工要求王某某支付劳务费回家过年,王某某因工程尾款未收回,无法支付农民工劳务费,遂带领数十名农民工到工程的发包方某集团公司打横幅讨债要钱,引起社会反响。
2014年1月底,某集团公司、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蔡某某,三方一起来到北京市西城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纠纷。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对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就合同内容进行研究,双方于2013年3月签订《脚手架租赁搭建合同》,合同期限截止2013年10月。合同约定,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租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脚手架,并由其公司负责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脚手架,配合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署后,材料进场后付款百分之三十,搭设完毕后付款百分之四十,施工完成后,脚手架拆除前付清其余款”。
了解基本内容后,调解员组织面对面调解听取三方的诉求,首先与蔡某某进行沟通。询问蔡某某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原因,蔡某某未给予合理解释。调解员发现蔡某某面对某集团公司代表时言辞闪烁。随即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了解情况。蔡某某称,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集团公司存在多年合作关系,某集团公司现仍有60多万元的工程款未结。出于情面,己方一直未索要相关款项,但希望利用这次机会,向某集团公司追回工程款。调解员得知这一情况后,积极与某集团公司联系,把某集团公司作为第三方,参与到此次调解中。
在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询问工程进度及未支付工程尾款具体数额。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无法就合同标的额、已付工程款数额以及对方未付数额等进行说明。根据这一情况,调解员提出先休息2个小时,让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王某某先回去自行算清账目,核实后再进行调解。
2个小时过后,三方重新回到调解现场。王某某称,自己受教育水平较低,无法进行相关款项计算,只能提供相关往来票据及合同。调解员按照合同内容逐一比对,最终算出43万多元的工程款未支付,并询问当事方是否认可,当事方均表示认可。
调解员向双方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本次纠纷解决的关键点在于及时安抚相关工人情绪,保证相关人员及时拿回钱款。随后,调解员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继续商谈具体付款的方式及付款时间,并指定由工程发包方某集团公司负责监督协议的履行,如果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协议支付对方尾款,则由某集团公司垫付,确保农民工及时拿回钱款。某集团公司当场表示同意。经过5个多小时的调解,三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
1.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拆除施工现场的全部脚手架。
2.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蔡某某在验收完施工现场后,支付43万元的全部工程尾款。
3.工程发包方某集团公司负责监督协议的履行。如果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协议支付对方尾款,则由某集团公司垫付。
调解完成后,调解员了解到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带领农民工拆除了施工现场的全部脚手架,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43万元工程尾款。此次合同纠纷圆满得到解决。
【案例点评】
调解纠纷既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有相应的调解技巧。在本案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采取了“面对面”和“背靠背”相结合的调解方法,让双方当事人在有效的空间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诉求,更加有利于矛盾的解决。同时,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还要有足够的耐心和清晰的头脑,尤其在遇到错综复杂的纠纷案件时,更需要调解员遇事冷静,不仅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诉求,还要仔细审查、分析手中的证据材料,以保证矛盾双方纠纷的顺利解决。
报送时间:2021年5月31日,归属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