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金某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规法网整理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 2021-07-23 0
【案情简介】

患者金某某,女,53岁,于2018年、2019年、2020年连续3年在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的某医院进行健康体检。3年来,肺部检查均报告:“胸部正位片未见异常”,但在2020年体检时肿瘤指标均有偏高现象,金某某遂自行前往外院进行全面检查,最终确诊为“左上肺癌”,并于2020年6月进行了左上肺切除术,术后患方又经历了放化疗。目前,患方仍在后续治疗中。2021年1月,金某某及其家属向医院所在区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要求医方给予各类相关经济赔偿共计25万元。

【调解过程】

医调委接到调解申请后立即询问医方意见,医方表示同意调解,遂受理金某某的调解申请,并指派调解员开展相关调解工作。

2021年1月某日下午,在医调委的主持下,医患双方进行面对面沟通。患方认为,发现肿瘤后,金某某仔细查阅了3次体检时的胸片,发现2018年的胸片已经存在左上肺的可疑阴影,2019年、2020年已经是明显可见,但医方没有做出异常的读片结论,由此可见,医方在健康体检中发生了漏诊行为,给患者造成了接近3年恶性肿瘤相关诊疗的贻误,失去了“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有利时机,直接导致手术范围、难度及对身体损伤的加大,进一步影响了疾病的治愈率、生存期限等,造成各方面损失,医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医方负责人则认为,患者3次胸片复读,并不能很明确地说明有肺部的阴影存在,患者自身疾病是主要因素,即使存在漏诊,患者也于2020年通过自身检查发现了疾病,并未有导致患者发生严重后果的现象存在,故对金某某要求的过高的经济赔付金额不予认可。若双方经调解后,仍对经济赔偿方面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建议金某某可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或法院诉讼途径解决此纠纷。

调解员归纳了双方间的争议焦点,即医方是否存在漏诊,是否因漏诊导致治疗贻误。为了避免金某某及家人出现情绪化行为,调解员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员先与医方进行沟通,并建议医方再仔细重新阅读患者胸片。经医方涉事科室医生再次阅片确认,承认确实存在漏诊的行为,同意一次性赔偿患方3万元解决此纠纷。知晓医方的赔偿方案后,调解员立即与金某某及家人进行沟通,向金某某表达了医方愿意一次性赔偿3万元的调解方案。金某某表示需要与家属商讨后再行答复。

次日上午,金某某回电调解员,认为3万元的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因医方漏诊给其带来的身体伤害及经济损失,经电话沟通,金某某提出了一次性赔偿10万元的请求。调解员再次与医方进行了电话沟通,表示既然确系存在漏诊的情况,且漏诊的不是普通疾病,而是恶性肿瘤,延误2年对一个人来说的确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创伤,耽误最佳治疗时期对患者今后生存期限也产生了无法估量的影响。调解员建议,医方参照医疗事故相应等级划分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参照有关医疗事故3级戊等责任确定赔偿数额的大致范围。医调委将继续协调,使医患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医方认同调解员中肯的建议,并积极与涉事科室进行反复沟通。1周后,同意按3级戊等责任确定赔偿等级,经核算相关费用,合计万余元。于是调解员抓紧时机,立即与金某某进行电话沟通,首先转达了与医方数次的沟通情况,随后再深入分析了各类纠纷解决途径的利弊、风险问题。最终在调解员的耐心解释、劝导下,患方同意按该等级认定赔偿,但是要求一次性赔偿8万元解决此纠纷。带着患方的赔偿诉求,调解员又再次与医方进行了沟通,医方表示尽快给予答复。

在等待医方答复结果期间,调解员又多方咨询相关专家进行阅片、分析,对赔偿方案反复认证,确保赔偿方案公平公正。在此期间,调解员也与医方多次进行电话沟通协商,希望其本着人情关怀,稍微上调赔偿数额,尽快解决纠纷,帮助金某某尽早摆脱漏诊带来的不良情绪。最终,双方在2021年1月底达成共识,由医方一次性赔付金某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万元。

【调解结果】

2021年1月,医患双方在医调委签署正式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医方一次性赔付金某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万元。

2.本调解书签订后,金某某不再向医院及其相关医务人员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顺利签署人民调解协议,并进行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裁定书。

【案例点评】

本案属于漏诊。所谓漏诊,是指患方因有关症状及时就诊,医方本应当确诊患方的病情,却因疏忽大意未能发现病情并予以治疗,导致患方失去了最佳治疗时机。一般医患纠纷中,漏诊如果对患方造成损害的,医方应当予以经济赔偿。

金某某对体检时的检查结果均有保存,确定本案漏诊有相关证据支持。医方2018年、2019年、2020年连续3年肺部检查均报告:“胸部正位片未见异常”;调解员请医方科室以及有关专家协助读片,明确3次胸片均有左上肺的阴影存在,2019年、2020年已经是明显可见。因此医方漏诊确定无疑。

医方漏诊对患方造成损害,属于因过错造成了他人身体损害。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金某某患的是癌症,漏诊的不是普通可简单治愈的疾病,若能早发现、早治疗,对防止癌细胞扩散、延长生存期有重要意义。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医方漏诊对患方的生存期产生较大影响,对患方的身体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调解员根据胸片做出了客观判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使调解方案得到双方认同,是调解成功的基础。另外,本起纠纷最终能够调解成功,调解员坚持不懈的努力也是关键。

报送时间:2021年6月11日,归属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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