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刘某与某施工单位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规法网整理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 2021-07-22 0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某日,某平台外卖送餐员刘某驾驶电瓶车通过上海市闵行区某路段时,未能注意到前方施工路面有严重落差、高低不平的情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轻微受损。经检查,刘某腿部软组织挫伤、手部擦伤。刘某认为,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牌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施工方应赔偿全部医疗费和承担车辆维修费。施工方不同意刘某的赔偿要求,并表示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刘某自己车速过快以及疏于观察前方道路情况。即使设置了警示牌,刘某也不一定能安全通过。

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多次协商无果后,在派出所民警的引导下,共同前往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案后,调解员通过现场勘察了解到,刘某描述的情况属实,事发路段确实存在因施工导致的道路严重落差、高低不平的情况,而施工方至今也未在施工路段设置警示标志。随后,调解员找到了处理该事故的民警,并查看了该路段的监控视频,监控内的刘某车速过快,未能及时留意前方情况。结合各方情况,民警认定事故主要责任在施工方,刘某承担次要责任。

在了解上述情况后,调解员联系了双方当事人,约定第二天在调解室进行面对面调解。2021年3月某日,刘某和施工方负责人到达调解室进行调解。调解一开始,刘某的情绪就十分激动,开始诉说电瓶车损坏、事故受伤给自己的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调解员立即安抚刘某的情绪,并表示会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尽力帮助其解决此纠纷。待刘某情绪平稳后,调解员开始询问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刘某表示希望施工方全额赔偿其车辆修理费和医疗费,施工方负责人不同意赔偿。

调解员经过分析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施工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具体的赔偿金额。

关于责任承担,调解员首先给双方当事人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地面施工侵权责任为过错推定责任。若施工方不能证明自己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施工方在施工时,未在施工路段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给行人通行留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刘某在行驶过程中车速过快,超速行驶,未能及时发现道路存在问题并采取措施避让,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同上述责任承担划分。负责人表示愿意赔偿,但不能接受刘某提出的赔偿金额,认为刘某是一个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施工方未设置明显安全警告标识是有过错,但马路上的高低落差很明显,刘某若及时发现就完全有能力避让。刘某自己也承认当时车速的确太快,发现高低落差时已无法避让。刘某表示,此次事故并不严重,只要求赔偿电瓶车的维修费和医疗费共6000元。虽然医生开了10天病假,但自己车速过快确实有过错,他表示愿意自行承担误工费。

通过调解员的普法,负责人明白了施工方的确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表示愿意赔偿刘某的车辆修理费以及医疗费。最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

1.施工方自愿承担刘某医疗费3700元,及电瓶车维修费2300元,共计6000元;

2.施工方立即消除施工地的安全隐患,设立警示标志;

3.此事作一次性调解,双方今后就此事无其他争议。

施工方负责人以现金方式当场支付了上述赔偿。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有时候部分施工单位在赶工时,易忽视安全问题,继而引发此类交通事故。对于此类市政工程施工隐患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既要快速处置,又要依法依理,使当事人心服口服。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责任分担的分歧。调解员及时调整思路,进行一对一调解,在明确施工队承担主要责任的同时,也指出刘某自身也存在不够谨慎的过错,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各自做出让步,最终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成功化解了矛盾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需要运用自身的法律素养,秉持公平公正的立场和专业态度进行调解。面对争议焦点从法理情理入手,注重依法调解,明确双方责任,让当事人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调解员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耐心倾听,冷静分析。调解员认真听取当事人对事件的陈述,理性分析了其中的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再反复与调解双方深入沟通,是本次纠纷调解成功的关键。

第二,共情共鸣,突破瓶颈。耐心释法,令当事人适当调解自己的心理预期。同时以责任认定书为依据,分析客观事实并表示充分理解施工方,感化施工负责人冷静思考己方的责任。以情感消除了双方之间的情绪对立,为调解成功奠定基础。

第三,依托法律,化解纠纷。切实为当事人着想,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报送时间:2021-06-14,归属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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