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朱某与某护理院消费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上海市静安区朱某在某护理院做全身护理。在护理过程中,工作人员不慎将酒精灯打翻,致使朱某背部大面积烫伤,后住院治疗3个月。朱某出院后,曾多次与某护理院负责人胡某进行理赔协商。朱某认为,本次事故是护理人员操作失误打翻酒精灯才导致自己背部烫伤,应由护理院承担全部责任。护理院负责人则认为,朱某在拔罐时翻身,导致工作台摇晃不稳定,朱某自己也存在过失,护理院同意赔偿但不应承担全部责任,而且朱某提出的赔偿额3.5万元金额过高。
双方经多次协商,但对金额和事故责任方面未能达成一致。2021年3月,朱某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并至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其与该护理院之间的消费纠纷。
【调解过程】
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立即委派2位调解员展开调解。在调解开始前,调解员先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等相关内容。随后,调解员分别对朱某和某护理院负责人胡某进行询问,以了解事情经过及双方诉求。
朱某表示,自己在该护理院拔罐时,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酒精灯打翻,致使自己背部大面积烧伤,住院3个月。出院后,便与某护理院负责人胡某协商索赔事宜,但理赔金额却迟迟无法达成一致。
某护理院负责人胡某表示,朱某作为某护理院的长期客户,自己在理赔方面已经向公司高层申请最大力度的理赔金额,但护理院认为理赔金额3.5万元过高。另一方面,胡某表示,自己对当时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做过调查,工作人员表示朱某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因要与朋友对话,所以一直有侧翻行为,该行为导致工作台晃动致使酒精灯打翻,所以朱某也有一定责任,故希望朱某能减少理赔金额。调解员在了解事情的经过及双方诉求后便展开正式调解。
调解开始后,调解员首先让双方当事人相互阐述自己对本次纠纷的看法和诉求。面对朱某赔偿金额的诉求,胡某表示自己已向公司高层申请了最大限度的补偿金额,但朱某现在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希望朱某可以适当降低,并承诺朱某之后在该护理院进行的护理服务可以得到一定的优惠。朱某表示,如果初次协商时护理院就如此表态,自己会同意该赔偿方案,但现在经多次协商未果,护理院甚至还将事故责任推到自己身上。这种推卸责任的行为让朱某感到很气愤,认为对方没有诚意,故拒绝调整理赔金额。
调解陷入僵局之际,调解员分别与朱某和胡某进行沟通。调解员劝导胡某应先承认护理院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失。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不受损害的权利”及第十一条“消费者因接受服务受到人身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并且根据第四十九条“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即使酒精灯打翻有朱某的部分原因,但工作台如此轻易就能晃动,护理院也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调解员随后劝解朱某,朱某作为某护理院的长期客户,护理院既然提出之后会给予优惠,对朱某而言也是另一种形式的补偿。对于调解员的劝解,朱某表示赞同,并表示可以考虑下调赔偿金额。
调解员与双方单独沟通后,回到会议室继续进行调解。胡某率先表态,他代表护理院向朱某表达歉意,并深鞠一躬。随后,胡某向朱某提出希望朱某将赔偿金额下调至3万元,并承诺待其康复后,可在护理院享受1年的九折优惠,面对胡某的致歉和调解方案,朱某表示自己已感受到对方的诚意,愿意接受对方的提议。
【调解结果】
2021年3月,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某护理院向朱某支付赔偿金额3万元整。
2.某护理院给予朱某为期1年的本店消费九折优惠。
2021年4月,经回访,双方纠纷无反复,并已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纠纷得到化解。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消费纠纷。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双方争议焦点明确。本次调解十分顺利,一方面在于调解双方都愿意让步化解矛盾;另一方面在于调解员在调解开始之前,先采用了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与调解双方分别进行沟通,充分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和双方的看法、诉求,这样可以抓住主要矛盾,在正式调解中更好地“对症下药”,对争议焦点展开调解。在调解技巧上,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根据当事人的态度,采取恰当的调解步骤和方法。同时,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内容,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法律责任,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有效解决争议。调解成功后,调解员及时回访,以保证调解协议彻底履行,做到案结事了。
报送时间:2021-06-15,归属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