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必须交给检察院吗
刑事案件不必移送检察院。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不需要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案件主要包括情节明显轻微、危害小,不视为犯罪;犯罪已经过了起诉期限;特赦免除....
刑事拘留后不一定会逮捕。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必须逮捕,刑事拘留只是防止嫌疑人逃跑、自杀或者继续危害社会,暂时采取的一种强制方法,后续不一定会逮捕。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司法机关有可能会根据案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或释放。
一般情况下,是否逮捕由检察院根据案情决定,具体如下:
1、如果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会不予逮捕,但不予逮捕并非意味着无罪;
2、当公安机关认为有罪,而检察院认为无罪时,检察院会出具不予逮捕决定书;
3、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会在收到不予逮捕决定书后24小时之内对嫌疑人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