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需要哪些申请办理材料?

婚姻家庭 2021-11-30 0
问题描述:离婚证需要哪些申请办理材料?
律师回答: 2021-11-30 10:37:52

申请材料:

对方的户口簿;对方的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二是彼此的结婚证;

三、明确对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本人在登记现场签署的《离婚登记申请声明》(由登记机关提供);

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张;

6.不能提交户口簿的,可以提交公安部门或者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可以提交本人户籍卡或者加盖单位印章记录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当事人未落户的,可以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者相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者对方户口所在地申请婚姻登记。

申请流程:

1.受理:双方填写《离婚登记申请声明》(登记机关提供);婚姻登记员发誓并签字。

2.审核:审核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询问相关信息。

3.登记: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彼此确实是自愿离婚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离婚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况。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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