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怎样的
1、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的公断和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要程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
案件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经审查,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告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对于员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以通知书或者通知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两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争议案件时,应当组成专门的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组成。
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证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的,或者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其职权找到相关单位,知情人可以了解情况,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者鉴定的问题,应当提交法定部门进行勘验或者鉴定;法定部门不能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勘验或者鉴定。
仲裁调解
仲裁庭或仲裁员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主持先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对方签字,仲裁员签字,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仲裁。
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前五日向当事人发出开庭时间和地点的书面通知。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仲裁庭应当进行法庭调查,主持辩论,询问对方的最终意见,然后进行调解。对方未达成协议或者不愿意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送达对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45日内结束。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十五日结束。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可以延长十五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