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传唤归属于行政部门强制执行措施吗?

行政诉讼 2021-08-20 0
问题描述:口头传唤归属于行政部门强制执行措施吗?
律师回答: 2021-08-20 11:23:10

口头传唤不属于强制执行措施。口头传唤,就是指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向嫌疑人、被告、见证人或是别人传出法院传票,规定她们在收到通告后,在特定的時间自主到特定的地址接纳审讯、了解。可是理应提供检察院或是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用拘捕、拘押的嫌疑人,能够口头传唤到嫌疑人所属市、本县的特定地址或是到他的住所开展审讯,可是理应提供检察院或是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对在现场发觉的嫌疑人,经提供工作中有效证件,能够口头传唤,但理应在讯问笔录中标明。口头传唤、拘传不断的時间不可超出十二钟头;案件尤其重特大、繁杂,必须采用拘押、拘捕对策的,口头传唤、拘传不断的時间不可超出二十四小时。不可以持续口头传唤、拘传的方式变向拘押嫌疑人。口头传唤、拘传嫌疑人,理应确保嫌疑人的饮食搭配和必需的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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