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要求行政合同能不能撤消?

合同纠纷 2021-08-17 0
问题描述:民法典要求行政合同能不能撤消?
律师回答: 2021-08-17 09:59:17

可撤消可变动合同书情况以下:

(1)因重大误解签订的;

(2)在签订合同书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诈骗、威逼的方式或是趁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反真正含意的状况下签订的合同书,受损方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或是仲裁委员会变动或是撤消。被告方要求变动的,人民检察院或是仲裁委员会不可撤消”此条明文规定了可撤销合同之情况。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根据重大误解执行的民事法律关系个人行为,侵权人有权利要求人民检察院或是仲裁委员会给予撤消。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诈骗方式,使另一方在违反真正含意的状况下执行的民事法律关系个人行为,受诈骗方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或是仲裁委员会给予撤消。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执行诈骗个人行为,使一方在违反真正含意的状况下执行的民事法律关系个人行为,另一方了解或是理应了解该诈骗个人行为的,受诈骗方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或是仲裁委员会给予撤消。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是第三人以威逼方式,使另一方在违反真正含意的状况下执行的民事法律关系个人行为,受威逼方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或是仲裁委员会给予撤消。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运用另一方处在危困情况、欠缺判断力等情况,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个人行为创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方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或是仲裁委员会给予撤消。

【有关拓展】

问:八种合同书撤销权的情况是啥?

答:依据《民法典》的要求,合同书可撤消的缘故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诈骗、威逼、趁人之危五种情况。

第一百四十七条 根据重大误解执行的民事法律关系个人行为,侵权人有权利要求人民检察院或是仲裁委员会给予撤消。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诈骗方式,使另一方在违反真正含意的状况下执行的民事法律关系个人行为,受诈骗方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或是仲裁委员会给予撤消。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执行诈骗个人行为,使一方在违反真正含意的状况下执行的民事法律关系个人行为,另一方了解或是理应了解该诈骗个人行为的,受诈骗方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或是仲裁委员会给予撤消。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是第三人以威逼方式,使另一方在违反真正含意的状况下执行的民事法律关系个人行为,受威逼方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或是仲裁委员会给予撤消。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运用另一方处在危困情况、欠缺判断力等情况,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个人行为创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方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或是仲裁委员会给予撤消。

此外,合同书撤销权也有三种情况:

1、限定民事行为能力工作能力人签订的合同书,善意相对人在合同书被追认以前能够履行撤销权。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为名签订的合同书,善意相对人在合同书被追认以前能够履行撤销权。

3、借款人舍弃其期满债务,执行或免费、廉价出让、处罚其资产的个人行为,受损的债务人有权利履行撤销权。

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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