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要求终止合同后怎么处理?

合同纠纷 2021-08-16 0
问题描述:民法典要求终止合同后怎么处理?
律师回答: 2021-08-16 13:52:36

在合同终止后,并未执行的,应停止执行;早已执行的,依据执行状况和合同书特性,被告方能够规定恢复正常、采用别的防范措施和损失赔偿。最先,恢复正常就是指修复到订立前的情况。特定物存有的,理应退还特定物;特定物不会有的,如果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退还。恢复正常还包含:付款孳息;付款另一方为维护保养资产所耗费的必需花费;退还资产所开支的必需花费。别的防范措施包含要求维修、拆换、重作、降价、付款合同违约金、损失赔偿的对策。合同终止后的损失赔偿范畴能够根据协议书承诺等方法明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终止后,并未执行的,停止执行;早已执行的,依据执行状况和合同书特性,被告方能够要求恢复正常或是采用别的防范措施,并有权利要求损失赔偿。

合同书因毁约消除的,解除权人能够要求违约方担负合同违约责任,可是被告方另有承诺的以外。

主合同终止后,贷款担保人对借款人理应担负的法律责任仍理应担负连带担保责任,可是保证合同另有承诺的以外。

【有关拓展】

问:终止合同与合同终止的差别有什么?

答:最先,可用情况不一样。终止合同适用再次性合同书,而合同终止可用于非再次性合同书。

次之,法律认可不一样。终止合同仅使合同书关联产生未来解决的法律效力,不具备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因而不可以造成恢复正常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而合同终止使合同书关联产生以往解决的法律效力,具备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因此对已执行的合同书将造成恢复正常的不良影响。

再度,支配权专享不一样。终止合同权为非专享权,可随债务或负债一同转移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归属于债务人的支配权,除可陪同债务归纳转移外,不可因单纯性的债务让与或债权债务而转移给第三人。

最终,产生标准不一样。法律规定停止权因合同种类不一样而产生缘故各不相同,而法定解除权的产生缘故一般为不可抗拒及负债不执行的各种各样情况。在我国《民法典》沒有终止合同的定义,都没有终止合同的有关要求,故合同终止适用全部合同书。当它适用再次性合同书时,则主要表现为终止合同的一些法律特征,不具备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不造成恢复正常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换句话说,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合同终止包括终止合同,二者主要表现为种属关系,合同终止能够替代终止合同,但终止合同不可以替代合同终止来应用。

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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