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评定职务犯罪案子中的投案自首?

刑事辩护 2021-08-09 0
问题描述:怎样评定职务犯罪案子中的投案自首?
律师回答: 2021-08-09 16:08:57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要求,创立投案自首需与此同时具有全自动自首和如实供述自身的罪刑2个要素。犯罪行为或是犯罪嫌疑人未被审理案件行政机关把握,或是虽被把握,但犯罪嫌疑人并未遭受调研交谈、审讯,或是未被公布采用调研对策或是强制执行措施时,向审理案件行政机关自首的,是全自动自首。在这段时间属实交待自身的关键犯罪行为的,理应评定为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向所属单位等审理案件行政机关之外的企业、机构或是相关承担工作人员自首的,理应视作全自动自首。

沒有全自动自首,在审理案件行政机关调研交谈、审讯、采用调研对策或是强制执行措施期内,犯罪嫌疑人属实交待审理案件行政机关把握的案件线索所对于的客观事实的,不可以评定为投案自首。

沒有全自动自首,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以投案自首论:

(1)犯罪嫌疑人属实交待审理案件行政机关未把握的罪刑,与审理案件行政机关已把握的罪刑属不一样种罪刑的;

(2)审理案件行政机关所把握案件线索对于的犯罪行为不创立,在这里范畴外犯罪嫌疑人交待相同罪刑的。

企业犯罪案中,企业团体决策或是企业负责人决策而全自动自首,属实交待企业犯罪行为的,或是企业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全自动自首,属实交待企业犯罪行为的,理应评定为企业投案自首。企业投案自首的,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立即责任人未全自动自首,但属实交待自身了解的犯罪行为的,能够视作投案自首;拒不交待自身了解的犯罪行为或是躲避法律法规追责的,不理应评定为投案自首。企业沒有投案自首,立即责任人全自动自首并属实交待自身了解的犯罪行为的,对该立即责任人理应评定为投案自首。

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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