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离职吗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随时离职。如果刚入职,时间短,可以当天离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不定期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一个月以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
一、贩毒多少枪毙,可判处死刑的量因毒品种类不同而异,达到下列量的可判处死刑:
1、超过1000克鸦片;
2、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苯丙胺类药物(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4、大麻油5公斤,大麻脂10公斤,大麻叶和大麻烟150公斤以上;
5、可卡因超过50克;
6、一百克以上的吗啡;
7、度冷丁(杜冷丁)250克以上,具体如下:
(1)度冷丁(杜冷丁)(注射100mg)、支部规格超过2500支,50mg、5000多个分支规格;片剂25mg、一万多片,50毫克、5000多片片片规格);
(2)盐酸二氢埃托咖啡10毫克以上(注射剂或片剂20微克,支、片规格500支以上);
(3)咖啡因超过200公斤;
(4)罂粟壳200多公斤;
8、除上述药物外,还有大量其他药物。
二、构成贩毒罪的情形:
1、购买毒品后再转手销售,从中获利;
2、卖掉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牟利;
3、制造毒品后销售;
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商品的;
5、用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赊销毒品;
7、介绍毒犯,从中获利;
8、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注射药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9、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知道对方是卖毒品的罪犯,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
销售毒品罪的其他量刑规定:
1、三年以下: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足200克;
(2)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足10克;
(3)其他少量毒品。
2、三年至七年: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至200克;
(2)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
(3)其他相当数量的毒品;
(四)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毒;
(5)在戒毒监管场所销售毒品的;
(6)多人贩毒或多次贩毒;
(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七年至十五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至1000克;
(2)10克至5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
(3)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A、苯丙胺类药物(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
B、大麻油1公斤以上不满5公斤,大麻脂2公斤以上不满10公斤,大麻叶和大麻烟30公斤以上不满150公斤;
C、十克以上可卡因不满五十克;
D、二十克以上的吗啡不到一百克;
E、度冷丁(杜冷丁)50克以上不满250克(注射100mg/支规格500多支不满2500支,50mg/支规格1000多支不满5000支;25mg/片规格2000片以上不满1000片,50mg/片规格1000片以上不满5000片);
F、盐酸二氢埃托啡2毫克以上不满10毫克(注射剂或片剂20微克/支,片规格100支,片不满500支,片);
G、50公斤以上的咖啡因不到200公斤;
H、罂粟壳50公斤以上不满200公斤;
I、上述药物以外的其他药物数量较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
(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
(五)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
(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九)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
(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