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六年后还能起诉吗?
借据六年后可以起诉。债权人向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一般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不影响当事人的起诉权,但诉讼时效一般已经过去。如果对方声称不还钱,法院将不支持原告的还债请求....
判处终身监禁可以出狱,但前提必须是有这样的立功或自首,并有一定的减刑规定。事实上,我国没有终身监禁的说法,而是无期徒刑。终身监禁的特点如下:
1、只适用于因严重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适用终身监禁;
2、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缓期执行两年的罪犯,可以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3、终身监禁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或者假释。
终身监禁包括多种类型:
1、绝对终身监禁。对于一些犯罪国家,立法规定了绝对终身监禁,法官没有刑罚选择权,如英国**;
2、裁量终身监禁。对某些犯罪的终身监禁是一种选择性的刑罚,具体是否适用由法官决定。大多数终身监禁立法都采用这种方式;
3、无假释终身监禁。美国和澳大利亚的一些地方采用这一规定,要求终身犯罪者终身服刑,不适用假释,但允许减刑或赦免。
终身监禁措施适用于贪污受贿犯罪的死缓犯,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因严重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在立法内容上,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即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缓慢的贪污受贿罪犯。因此,贪污受贿罪犯的罪行也必须符合死刑的适用标准。如上所述,立法的初衷是将终身监禁作为立即执行死刑的替代措施。因此,终身监禁的适用对象必须是应当立即判处死刑的贪污贿赂罪犯,并根据谨慎使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死刑缓慢。该立法的初衷也体现在“两高”和“解释”中。本解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终身监禁的适用必须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死刑(立即执行),而不是本条第二款关于一般死刑的适用条件。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腐败、贿赂判处死刑的适用条件是“数额特别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在上述贪污贿赂适用死刑的四个条件中,除“两高”解释中规定的金额标准外,其他三个条件的含义和情况(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以及其关系迫切需要最高司法机关明确司法解释,确保司法实践的正确统一掌握和应用。
2、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法院应当适用终身监禁。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将终身监禁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这是他们的“犯罪情节等”。但是,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这一“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一般来说,所谓犯罪情节,是指与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人有关的各种情况,除了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外,还可以影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主要是量刑),包括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犯罪时间、地点等。值得注意的是,犯罪情节并不是法院在决定是否适用终身监禁制度时考虑的唯一因素。此外,还有其他情况需要考虑,因此立法中使用了“等待”等模糊语言。参照类似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的相关司法解释,这里的犯罪情节应包括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就腐败贿赂犯罪而言,一般应调查腐败贿赂的数量、持续时间、腐败对象是否为特定款项、腐败贿赂赃款的具体用途和下落、赃物是否退还、赃物比例等情况。综合判断相关犯罪情况后,认为严重腐败贿赂罪犯的判决一般缓慢(即二年期满后可以减刑、假释)不能反映适应犯罪和刑罚的原则的,可以同时决定适用终身监禁。
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的区别如下:
1、首先,实际执行刑期是不同的。终身监禁本质上是“无期徒刑”。除了大赦或大赦等特定情况外,罪犯真的需要“坐在监狱底部”。实际执行两年后,无期徒刑可减为有期徒刑,最低可服刑13年;
2、二是适用范围不同,终身监禁只适用贪污贿赂犯罪,而无期徒刑的适用范围相对较广;
3、第三,在刑罚制度中的地位不同,终身监禁属于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是独立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