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运私烟是否会被判刑
帮助人们运送私人香烟的,行为人可以构成走私普通商品和商品的犯罪,并将被判刑。行为人在一年内因走私被二次行政处罚或者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 《中....
法院不一定会根据检察院的量刑来判刑。要看具体情况:
1、检察院只能提出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尊重和考虑,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影响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因此最终决定权在法院;
2、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3、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的,不得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反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
(5)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审判的情况。
检察院逮捕后量刑书的制作规则
逮捕检察院后,量刑书的制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根据事实、法律、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既要考虑被告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又要考虑被告犯罪责任的大小,以适应犯罪责任和刑罚,达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件类似的,处罚应当基本平衡。
量刑理由将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中列出,主要包括:
1、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作用已被发现;
2、是否采用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和意见的理由;
3、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可能不采纳量刑建议的主要情况如下:
1、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被告可能判处的刑罚与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相差太大、太重或太轻,明显不当。例如,法院认为被告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能是五年有期徒刑,在这种情况下明显不当。
2、被告辩护律师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并提出相应理由。在检察院的认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需要在拒绝书上签字。在这种情况下,很少有人在实践中反悔到法院阶段,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反悔。例如,在一个案件的审查和起诉阶段,被告可能没有获得受害者的理解,但在审判阶段获得了受害者的理解,出现了新的量刑证据,或者被告在审判阶段更换了辩护人。新律师不承认原律师签署的量刑建议。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或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了异议,并提出了相应的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三)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酌定从重、从轻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第二十三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的,可以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法庭审理结束前提出。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说明量刑理由。量刑说理主要包括:
(一)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影响;
(二)是否采纳公诉人、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及理由;
(三)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化量刑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