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放弃继承权能不能放弃赡养义务,放弃继承权还要付赡养费吗
关于自愿放弃继承权,赡养义务可不可以免除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不能因放弃继承而拒绝赡养老人。继承权是权力,权力可以放弃;赡养父母是义务,义务必须履行。子女可以放弃继承权....
拘留中心是否可以参观取决于情况,行政拘留是否可以参观相关规定。被拘留人的近亲、单位负责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参观。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是刑事拘留。一般来说,亲属在拘留期间不能探视,但辩护律师可以探视。律师会见被拘留的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派人到场;但是,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督促被监禁的未成年罪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探视;
2、如果是行政拘留。所有行政拘留规定的探视时间。被处罚人的亲属和朋友提前预约,可以在行政拘留规定的探视时间探视被处罚人。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沟通、会见、探望。
(2)被处罚人的亲属、朋友在拘留中心提前预约,可以在拘留中心规定的探视时间探视被处罚人。
(3)探视时可携带日用品和食品(食品需经拘留所值班民警检查),其他物品不得携带至被处罚人。
(四)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在10天以内,重的不超过15天;
(5)行政拘留决定公告后,被处罚人及其亲属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找到担保人;
(六)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申请行政主体暂停行政拘留。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1、在权利义务通知方面,被拘留人应当通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规定。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2、在生活和饮食方面,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者提供饮食,尊重被拘留者的民族饮食习惯。第三,在医疗卫生方面,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疾病预防、防疫和治疗工作。被拘留者应当及时治疗。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拘留的决定。
3、在日常工作和休息方面,明确了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第五,在通信权方面。第六,在会议权方面,拘留保护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议权。
4、就举报控告权而言。
5、在保护妇女被拘留人的权利方面,要求妇女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由妇女人民警察进行。妇女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由妇女人民警察进行。
6、特殊情况下请假所有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督促被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罪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探视。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所条例》
第二十六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十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十七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第二十一条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五条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实行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二十七条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看守所条例》
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人犯与其居住在、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