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离是否需要赔偿公司什么
1、员工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2、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赔偿经济损失。经济....
轻伤二级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为治疗和康复而支付的合理治疗和康复费用,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膳食补贴费用、必要营养费用等。造成受害者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费等费用。轻伤二级是确定刑事责任的标准,而非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因此,轻伤二级与赔偿金额没有直接关系。人身伤害达到轻伤二级的,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轻伤二级赔偿项目具体如下:
1、医疗费赔偿
医疗费用的赔偿一般应根据当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的文件或医疗记录和处方确定。如有必要,可委托法医进行鉴定。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照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则应根据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损失。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为承包经营者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劳动力的平均收入,确定误工费的赔偿。
3、伙食费
住院食品补贴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食品补贴标准(元/天)的住院天数进行补偿。
4、交通费
受害人到当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应当赔偿其本人和必要护理人员的交通费用。交通费用的赔偿一般按公共电力(汽车)车辆、火车硬座、船舶三等以下舱位的收费标准计算。但是,除非受伤严重、交通不便或当地没有上述车辆(船舶)。
5、住宿费
必须到外国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者其他原因确实需要等待治疗,伤害不得往返家庭,或者往返家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应当赔偿自己和必要护理人员的住宿费。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依据。
6、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费用可酌情赔偿。
营养补偿可按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至60%计算。赔偿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意见后酌情确定。
7、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具体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三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