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行使的要素是什么?

债权债务 2023-06-12 0
问题描述:代位权行使的要素是什么?
律师回答: 2023-06-12 20:30:41

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有效的合同关系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的,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合同债务、不当得利债务、无理由管理债务、侵权债务等,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也就是说,无论债务的原因如何,只要它是合法的。

2、债务人的债权已过期

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对象。因此,代位权可以产生,因为债务人有权实现第三人。因此,这不仅要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必须是到期债权,否则就不能谈论所谓的代位权。

3、债务人懒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行使,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忽视行使的表现主要是在债权期限到来后,根本不主张权利或延迟行使权利。债务人向第三人提出请求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能认为其忽视行使权利。在经济交流中,一些缺乏诚信的人经常以各种理由逃避债务。逃避债务的重要手段之一是让他们对第三方的债务减少他们的责任财产,并故意降低他们的履行能力。在实践中,这些第三方大多与债务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如亲戚和朋友。正是在这种关系的帮助下,他们达到了暂时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能够确认其懒于行使权利,则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处于延迟履行状态

如果债务人处于延迟履行状态,不积极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客观上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债权人的债权已面临无法实现的危险,债权人应允许行使代位权。

5、债权人有必要保存债权

保全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现有财产不足以履行,或者债务人因行使权利而增加资产而不增加,丧失满足债权的能力;第二,在特定债权方面,债务人作为特定债权标的而忽视第三人的权利的,因此,在威胁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代为行使其权利。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

1、对债权人的效力

行使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有两个方面:

(1)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行使代位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2)债权人有权直接接受债务人的债务。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是在法院确认其代位权成立的前提下。

2、对债务人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的直接影响应属于债务人。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债务人不得处分被债权人行使的权利,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3、对债务人债务人的有效性

债权人代表债务人行使权利,一般不影响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因为即使他们不行使代位权,他们也必须履行他们应有的义务。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所有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都可以对抗债权人。

特别是,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次债务人不得以债权人与其无法律关系为由拒绝履行义务,但必须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及时履行。

行使代位权的对象:

1、除债权外,纯财产权还包括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等;

2、主要承认财产利益的权利,如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或撤销;

3、诉讼中的权利,如起诉权、强制执行申请等。

但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转让、扣押的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不得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行使代位权的注意事项:

1、行使代位权的主体

债权人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务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以债权人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当履行良好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违反注意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在中国,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只能通过诉讼来行使,这符合中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因为只有通过法院判决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置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代位权行使纠纷。

3、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限于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

(1)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足以保护其债权,不得行使债务人的其他权利的代位权。在保护债权的必要性的限制下,即通过代位行使获得的权利价值应相当于所保存的债权价值。

(2)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事实上,除债权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还应包括以下权利:

a、实体权利包括物权、物质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和代位权。被收购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权人的扣除权;

b、中断诉讼失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权利。

(三)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对象,应当是债务人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权。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非财产性权利和专属债务人本人的权利。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包括:基于支持关系、支持关系、支持关系、支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养老金、养老金、养老金、安置费、人寿保险、身体、健康、声誉、自由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代位权诉讼时效: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短期时效为一年;长期诉讼时效是指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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