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书代位权有哪些要求?

合同纠纷 2021-07-23 0
问题描述:民法典中合同书代位权有哪些要求?
律师回答: 2021-07-23 15:09:58

合同书代位权的要求以下:

1、因借款人拒不履行履行其债务或是与该债务相关的从支配权,危害债务人的期满债务完成的,债务人能够 向人民检察院要求以自身的为名代位履行借款人对质权人的支配权,可是该支配权专归属于借款人本身的以外。

代位权的履行范畴以债务人的期满债务为限。债务人履行代位权的必需花费,由借款人压力。

质权人对借款人的抗辩,能够 向债务人认为。

2、债务人的债务期满前,借款人的债务或是与该债务相关的从支配权存有诉讼时效期间期内将要期满或是未立即申请破产债权等情况,危害债务人的债务完成的,债务人能够 代位向借款人的质权人要求其向借款人执行、向破产管理人申请或是做出别的必需的个人行为。

3、人民检察院评定代位权创立的,由借款人的质权人向债务人行使权力,债务人接纳执行后,债务人与借款人、借款人与质权人中间相对应的权利与义务停止。借款人对质权人的债务或是与该债务相关的从支配权被采用保护、执行措施,或是借款人倒闭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解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五百三十六条、第五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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